索 引 号:000000-02-2015-031381
发布日期:2015-03-22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深交规〔2015〕3号
标 题: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新能源出租车推广,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15〕2号)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政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5年3月22日
深圳市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能源出租车推广,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科学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15〕2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能源出租车的投放、管理与补贴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规定的新能源出租车为纯电动出租车。纯电动出租车根据授权经营模式分为蓝色纯电动出租车和绿色纯电动出租车。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和监督出租车经营企业按照本细则使用新能源出租车。
市交通主管部门客运交通管理局具体负责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的受理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出租车行业市场需求和出租车企业服务质量量化考核情况推广应用新能源出租车。
第二章 纯电动出租车指标管理
第五条 对红色燃油出租车经营企业2011年、2012年、2013年度3个年度服务质量量化考核结果平均分达到60分以上70分以下、70分以上75分以下,75分以上80分以下、80分以上85分以下、85分以上90分以下、90分以上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各出租车经营企业2014年参与量化考核车辆数的10%、11%、12%、13%、14%、15%予以配比纯电动出租车指标数。
第六条 燃油出租车(含红色出租车、绿色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的,按照下列比例给予置换和指标奖励:
(一)燃油出租车经营年限于2015年到期并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的,更新车辆数按照同产权1∶1比例置换,另外给予置换数10%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奖励;
(二)燃油出租车经营年限于2015年以后到期,分别提前1年、2年、3年、4年更新为电动出租车的,更新车辆数按照同产权1∶1比例置换,另外分别给予置换数15%、20%、25%、30%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奖励;
(三)公交资源置换的存量绿色燃油出租车经营权指标,被市交通主管部门列入2014年度或者2015年度投放但尚未投放的,投放车辆时,车型选用纯电动出租车的,投放车辆数按照同产权1∶1比例置换,另外给予置换数10%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奖励;
(四)2015年出租车经营企业经营管理的燃油出租车一次更新置换成纯电动出租车且规模分别达到300—499辆、500—999辆、1000—1499辆、1500辆以上的,另外分别给予置换数的5%、8%、10%、15%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奖励。
绿色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的,经营权期限届满后重新招投标时,给予适当的加分。
第七条 配比、奖励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免收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 配比、奖励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经营年限为5年,自纯电动出租车批准投入运营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出租车经营企业可以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经营期限延长5年,且只能延长一次。
第十条 出租车经营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配比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经营年限可以延长5年:
(一)5年示范运营期内,历年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结果均为合格(在经营期限届满时对应的考评年度,年度经营服务量化考评未完成,但上半年经营服务量化考评已组织开展并发布结果的,该上半年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结果纳入上述年度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结果计算);
(二)5年示范运营期内,除经营管理的营运牌照(经营权)经营期限届满被市交通主管部门收回的情形外,经营车辆数不低于2014年参与量化考核车辆数;
(三)5年示范运营期内,没有违反规定将纯电动出租车指标进行转让、设定担保或者利用该指标进行投融资的情形。
第十一条 出租车经营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奖励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经营年限可以延长5年:
(一)5年示范运营期内,历年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结果均为合格(在经营期限届满时对应的考评年度,年度经营服务量化考评未完成,但上半年经营服务量化考评已组织开展并发布结果的,该上半年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结果纳入上述年度经营服务量化考评结果计算);
(二)5年示范运营期内,除经营管理的营运牌照(经营权)经营期限届满被市交通主管部门收回的情形外,原燃油出租车更新的纯电动出租车经营期限届满后仍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
(三)5年示范运营期内,没有违反规定将纯电动出租车指标进行转让、设定担保、投融资的情形;
(四)提交纯电动出租车指标经营期限延期申请之日起至市交通主管部门作出批复期间,原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对应的营运牌照没有转让、设定担保或者利用该指标进行投融资的情形。
第十二条 出租车经营企业符合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纯电动出租车首个5年经营年限届满前30日内作出延期决定。
第十三条 配比、奖励以及延长经营期限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在经营期限内不得转让、设定担保或者利用该指标进行投融资。
第三章 纯电动出租车营运管理与补贴
第十四条 燃油出租车更新置换为纯电动出租车,其营运区域、更新(退出)年限、营运管理等与市交通主管部门授予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红色出租车营运牌照或者绿色出租车经营权所配置的燃油出租车一致。红色燃油出租车更新置换的纯电动出租车为蓝色纯电动出租车,可在全市范围内营运;绿色燃油出租车更新置换的纯电动出租车为绿色纯电动出租车,其营运区域与绿色燃油出租车经营区域一致。
配比、更新奖励(含绿色出租车企业更新奖励指标)的纯电动出租车为蓝色纯电动出租车,可在全市范围内营运。
纯电动出租车租费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纯电动出租车(含配比、奖励更新)驾驶员的月租金定额水平由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同产权更新置换的纯电动出租车(标准工况续驶里程R≥250KM)除享受国家补贴外,根据《政策措施》规定,在购置、使用车辆时给予以下补贴:
(一)每辆予以购置补贴6万元;
(二)每辆予以使用环节补贴2万元;
(三)每辆予以推广应用补贴5.58万元(补贴标准可根据推广电动出租车车价的下降进行等额下调)。
第十七条 配比、奖励的纯电动出租车(标准工况续驶里程R≥250KM)除享受国家补贴外,根据《政策措施》规定,在购置、使用车辆时给予以下补贴:
(一)每辆予以购置补贴6万元;
(二)每辆予以使用环节补贴2万元。
第四章 纯电动出租车投放管理
第十八条 出租车经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新增配比、奖励纯电动出租车指标及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
(一)具有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有效的从事出租客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出租车经营企业受托经营管理的营运牌照受托经营期限不得少于1年。
出租车经营企业申请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含奖励的纯电动出租车)的,应当于2015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请;申请新增配比纯电动出租车的,应当于2015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红色出租车经营企业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取得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出租车市场的供需情况、充电桩建设情况等,有序、平稳安排投放。充电桩未能满足纯电动出租车投放进度的,出租车经营企业经营管理的燃油出租车辆在更新期限届满后,可向市客运管理局申请延长车辆经营期限,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
出租车经营企业将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或者自建(合作建设)有充电桩的,配比、奖励的电动出租车指标优先安排投放。
第二十条 出租车经营企业申请新增配比、奖励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及燃油出租车更新置换为纯电动出租车的,需提交董事会有关同意新增配比(奖励)纯电动出租车、将所经营管理的燃油出租车(含受托经营管理的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的董事会决议书及承诺书(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议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书)。出租车经营企业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下属法人公司董事会决议书及承诺书(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议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书)。
出租车经营企业以集团公司名义提出申请的,下属法人公司不得重复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出租车经营企业申请新增配比、奖励纯电动出租车指标和燃油出租车更新置换为纯电动出租车及其车辆投入营运的,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审验规定按照燃油出租车新增(更新)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纯电动出租车(含配比、奖励及更新置换的纯电动出租车)在营运期限内被劫、被盗,或者因事故、自燃等损毁报废需更新的,应当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车辆经营期限不能超过原经营许可期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同产权”指出租车经营企业更新后的纯电动出租车营运区域、营运年限、车辆性质与市交通主管部门已授予其所持有的营运牌照(经营权)配置的燃油出租车一致。
第二十四条 出租车经营企业申请获得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数换算出现小数点的,按照四舍五入法则,计算为整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至纯电动出租车首轮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