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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21600-02-2017-036367

发布日期:2017-04-01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深交规〔2017〕1号

标 题:市交通运输委 市城管局 市公安交警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委 市城管局 市公安交警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政策咨询

来源:时间:2017-04-01字号:【 】  【打印此页】

各有关单位:

  《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市交通运输委 市城管局 市公安交警局

2017年4月1日

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互联网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和引导市民绿色出行,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互联网自行车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主要服务于市民片区中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自行车系统。

  二、发展互联网自行车,遵循政府鼓励、引导、规范与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经营企业自主投放车辆并提供租赁服务,政府规范、引导并提供配套基础设施支持。

  三、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鼓励、引导、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做好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监督管理:

  (一)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自行车道规划,完善慢行交通系统;

  (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道路系统自行车停放设施设置导则,指导停放设施建设;

  (三)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做好本辖区自行车道、自行车公共停放区等自行车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

  (四)公安部门依法对破坏、偷盗互联网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自行车道路交通通行和停放秩序的执法管理;

  (六)城管部门负责做好绿地、绿道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

  (七)市市场监管部门、市委网信办、市金融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监督管理。

  四、鼓励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

  五、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投放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并在投放前将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二)车辆投放规模与全市或者区域设施承载能力、市民出行需求及企业线上、线下管理水平等相适应;

  (三)明确用户行为规范,建立用户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引导用户形成良好的出行习惯;

  (四)公开收费标准,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投诉;

  (五)建立车辆维保服务制度,对车辆进行日常维保,定期检修,及时淘汰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车辆,保障车辆的安全性;

  (六)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和管理团队,并在非公共区域(如住宅、商业办公等)自行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和维保调度仓库,建立线下服务团队,做好自行车停放秩序和车辆调度管理;

  (七)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供企业本地注册用户量、车辆规模和分布信息、车辆使用频率、车辆运行等数据信息;

  (八)建立、健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制度和措施:

  1.明确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鼓励企业为用户购买一定赔偿额度的事故保险;

  2.收取押金的,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3.完善企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企业采集的用户信息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4.企业由于自身经营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时,应提前20日进行社会公告,清退预付金和押金,并通过函件等方式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六、租用互联网自行车的用户,应当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私自占用、损毁车辆,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七、对违反自行车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或者违规停放自行车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记录。

  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八、本意见自2017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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