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4-031566
发布日期:2014-10-30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深交规〔2014〕6号
标 题: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4年10月30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
(共11项)
01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水路运输行业监管办法(试行)
02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试行)
03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办法(试行)
04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05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行业监管办法(试行)
06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监管办法(试行)
07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监管办法(试行)
08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行业监管办法(试行)
09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业监管办法(试行)
10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监管办法(试行)
11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租小汽车行业监管办法(试行)
01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水路运输行业监管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后续行业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市交通运输委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市交通运输委是全市水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水路运输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违法运营执法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负责全市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水路运输经营违章行为的稽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三)承担全市水路运输经营专项整治。
(四)组织起草有关水路运输的地方性法规、规范和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四)《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五)《广东省水路运输企业行政监管试行办法》。
(六)《广东省水路运输行业诚信管理试行办法》。
(七)《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委机关:拟订水路运输行业监督监管的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水路运输行业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全市水路运输行业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负责水路运输行业违法行为的稽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行业专项执法活动;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港航货运局:承担水路运输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路运输行业维护稳定工作,负责行业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和信访工作;协助执法支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水路运输经营者是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的责任主体,国家对水路运输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水路运输经营前须主动向交通运输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水路运输许可手续,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
执法支队、港航货运局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监管”的原则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监督形式和要求:
1.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形式为日常督查及专项检查,其主要内容是:对企业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经营行为情况、社会诚信情况,以及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根据企业经营事项的危险程度分层级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进行督察整改。
2.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每年对深圳市登记注册并拥有国内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及其所属运输船舶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确保水路运输经营者保持法规规定的从事水路运输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3.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每年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签订《深圳市港口与水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4.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制定《港航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规范》,督促经营者制定应急预案并办理备案手续。
5.约谈负责人。对经营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五、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信用监管措施
(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1.市交通运输委可利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适当方式向商事主体宣传办理许可证流程等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
2.市交通运输委智能科技部门应当构建完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商事主体信息分发系统,港航处应当于每月10日前自行登录委分发系统提取水路运输行业的商事主体信息,并于每月25日前商委智能科技部门将商事主体办证情况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3.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对“有照无证”水路运输经营者的查处。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4.行政执法支队、港航货运局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委智能科技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对违法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处罚情况,水路运输经营黑名单信息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5.建立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水路运输许可审批时,被录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实施“水路运输经营黑名单”制度:
1.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列入“水路运输经营黑名单”:
(1)因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3)因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4)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
(5)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许可证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
(6)因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的;
(7)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
(8)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2.对拟列入“水路运输经营黑名单”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由港航货运局会同执法支队等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对纳入“水路运输经营黑名单”的水路运输生产经营者,由港航货运局会同有关单位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深圳信用网“曝光台”栏目对外公布,也可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站等其他方式对外公布,并记入全市企业信用档案。公布事项包括生产经营者名称、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公布“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4.对列入“水路运输经营黑名单”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重点监管;
(2)对安全标准化已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进行复评。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商事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管理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二)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给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交通运输委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02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机动车维修许可后续行业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市交通运输委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市交通运输委是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机动车维修行业日常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有关违法经营案件的执法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承担对“有照无证”从事汽车维修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承担机动车维修行业日常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机动车维修行业抽查及后续处理。
(四)组织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
(五)组织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稽查及违章处理。
(六)负责管理机动车维修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七)具体负责行业从业人员管理。
(八)负责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九)组织起草有关机动车维修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四)《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五)《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七)《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八)《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十)《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十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委:拟订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督监管的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负责机动车维修行业违法行为的稽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行业专项执法活动;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港航货运局:组织、指导、协调汽车维修行业的日常监管,组织、实施原特区内(南山、福田、罗湖、盐田)机动车维修行业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抽查及后续处理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按规定开展所辖区机动车维修行业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负责行业从业人员管理;组织开展所辖区机动车维修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负责开展辖区内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助交通行政执法支队开展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大鹏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辖区内汽车维修领域的日常监管,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组织、实施辖区内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抽查及后续处理;负责辖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维护稳定工作,负责行业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和信访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机动车维修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组织开展辖区行业执法整治工作;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和频次要求: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机动车维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前须主动向维修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
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有关辖区交通局应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机动车维修行业执法行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港航货运局,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大鹏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机动车维修行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切实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具体监管要求如下:
机动车维修企业根据场地条件、人员资质、经营项目分为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各监管部门依据行业实际情况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监管实行分类管理。每年对辖区内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开展一次质量信誉考核,按照机动车维修行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每年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查,实施一次监督(监督形式自定);对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每年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查,实施一次监督(监督形式自定);对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每年按5%的比例随机抽查,实施一次监督(监督形式自定)。
(二)监督形式:
1.量化考核。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等上级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将考核情况通报全行业。具体要求按照年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方案执行。
2.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从业人员素质、服务质量、遵纪守法、环境保护、企业管理、安全生产等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应依法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3.资料审查。资料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企业营业执照;消防;有害废弃物处置回收协议;计量设备及检测设备的检定合格证明文件;举升机和烤漆房的交通产品认证文件;设备外协协议;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4.日常抽查。机动车维修行业日常抽查包括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制定的抽查计划进行定期抽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不定期抽查:
(1)消费者申诉及举报较多的;
(2)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的;
(3)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定期抽查的基础上,进行不定期抽查的。
抽查工作应当由2名(含2名)以上执法人员或者2名(含2名)以上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
5.约谈负责人。经营中存在违规经营以及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可以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6.培训考核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按照国家、省、市及市交通运输委有关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相关规定开展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
7.宣传警示。监管部门应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宣传教育,普及修车、用车安全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机动车维修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工作,增强消费者安全用车、修车等方面的知识。
五、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信用监管措施
(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1.市交通运输委可利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适当方式向商事主体宣传办理许可证流程等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机动车维修许可事项。
2.市交通运输委智能科技部门应当构建完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商事主体信息分发系统,港航货运局、有关辖区交通局应当于每月10日前自行登录委分发系统提取港口行业的商事主体信息,并在每月25日前商委智能科技部门将商事主体办证情况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3.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及各有关辖区交通局负责对“有照无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查处。执法支队及各执法大队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4.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港航货运局、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大鹏交通运输局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委智能科技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对违法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处罚情况、机动车维修黑名单信息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5.建立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机动车维修许可审批时,对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实施“机动车维修行业黑名单”制度: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列入“机动车维修行业黑名单”:
(1)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的;
(2)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的;
(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的;
(4)因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6)因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7)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2.对拟列入“机动车维修行业黑名单”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由港航货运局会同执法支队等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对外公布。具体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
3.对纳入“机动车维修行业黑名单”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由港航货运局会同有关单位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深圳信用网“曝光台”栏目对外公布,也可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站等其他方式对外公布,并记入全市企业信用档案。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经营者名称、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公布“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4.对列入“机动车维修行业黑名单”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取得经营资质的经营者有权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重点监管;
(2)机动车维修行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降级;
(3)建议取消其参与相关项目的招投标资格。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商事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监督管理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二)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给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交通运输委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03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后续行业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市交通运输委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市交通运输委是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以下简称驾培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驾培行业学员培训环节的日常监管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行业相关违法经营案件查处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监督管理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承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承担全市教练车的年度审验工作。
(三)承担全市从业人员日常监管工作。
(四)承担驾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五)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单位,及时发出整改指令,并跟踪督促落实整改。
(六)按规定负责驾培行业维稳、投诉处理和信访工作。
(七)组织管理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和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八)组织起草有关驾培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六)《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七)《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十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委:拟订驾培行业监督监管的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驾培行业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全市驾培行业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违法行为的稽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行业专项执法活动;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港航货运局:承担全市驾培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业市场秩序维护、监督工作;负责全市驾培行业考核工作;组织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车辆年度审验工作;负责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业维护稳定工作,负责行业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和信访工作;协助执法支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大鹏交通局:负责辖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执法工作;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的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和频次要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生产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前须主动向许可部门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各有关辖区交通局应根据市场营运实际情况,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实施路面现场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驾培行业执法行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应当结合行业安全排查、车辆审验及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监督形式和要求:
1.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安全设备的配备及其履行职责记录情况、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安全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落实记录、驾驶员继续教育记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急预案等情况。
2.安全隐患排查。结合实际,通过现场抽查、查阅资料、问询相关工作人员等方式,突出重点开展巡查工作。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明确整改时限、整改措施,跟踪落实企业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因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量化检查。一是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规定,开展驾培车辆年度审验工作。二是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等上级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和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对考核情况通报全行业,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经营者经营资质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依据之一。
4.日常抽查。驾培行业日常抽查包括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驾培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制定的抽查计划进行定期抽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不定期抽查:
(1)消费者申诉及举报较多的;
(2)根据有关部门通报;
(3)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定期抽查的基础上,进行不定期抽查的企业。
抽查工作应当由2名(含2名)以上执法人员或者2名(含2名)以上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
5.约谈负责人。经营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或者经营管理混乱的,监管部门可以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6.检查自查报告。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管理混乱或者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经营单位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7.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行业的服务水平。
8.宣传警示。监管部门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安全知识。
五、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的信用监管措施
(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1.市交通运输委可利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适当方式向商事主体宣传办理许可证流程等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事项。
2.市交通运输委智能科技部门应当构建完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商事主体信息分发系统,港航货运局应当于每月10日前自行登录委分发系统提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商事主体信息,并在每月25日前商委智能科技部门将商事主体办证情况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3.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及各有关辖区交通局负责对“有照无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的查处。执法支队及各辖区交通局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4.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各有关辖区交通局、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应会同市交通运输委智能科技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对违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的处罚情况、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黑名单信息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5.建立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审批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黑名单”制度: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列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黑名单”: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2)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4)因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6)因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7)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2.对拟列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黑名单”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由港航货运局会同执法支队等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对外公布。具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3.对纳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黑名单”的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由港航货运局会同有关单位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深圳信用网“曝光台”栏目对外公布,也可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站等其他方式对外公布,并记入全市企业信用档案。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名称、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公布“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4.对列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黑名单”的经营者,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重点监管;
(2)在每年度的质量信誉考核或者教学质量信誉考核中扣除相应的分数。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商事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管理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二)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给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交通运输委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04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秩序,做好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许可后续行业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市交通运输委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市交通运输委是全市公共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共汽车行业运营执法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承担对未取得公共汽车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运营或者未取得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运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承担对公共汽车经营企业违法运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承担公共汽车线路经营企业日常运营监管。
(四)负责公共汽车服务规范的制定工作及公共汽车特许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五)负责处理公共汽车投诉处理工作。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维护稳定工作。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四)《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
(五)《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深圳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七)《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委:拟订公交行业监督监管的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统筹管理全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负责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服务质量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公共汽车执法工作;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全市公交行业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公交行业违法行为的稽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行业专项执法活动;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辖区交通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监管在本辖区注册的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总公司、分公司、事业部、业务板块),按照“管企业即管线路”的原则,对线路运营、服务、安全等进行监管;落实本辖区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考评工作;指导企业开展日常营运秩序维护管理工作。
(四)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大鹏交通局:负责辖区公共汽车运营执法工作;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对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的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和频次要求:
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是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我市对公共汽车线路经营实行授权许可制度,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从事公共汽车线路经营前须取得市政府特许经营权授权及行业主管部门线路经营授权许可后方可营业。
各辖区交通局根据监管对象及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深圳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对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或者抽检。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切实加大对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管力度。具体监管要求如下:
对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实行服务设施、经营管理、服务投诉、安全管理等全方位的考核监管。按照线路全覆盖,各辖区交通局检查车辆不低于管辖车辆50%的原则进行监管、考核;各辖区交通局在线路开设和调整截止日期后的30日内完成检查验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各有关辖区交通局应当根据市场营运实际情况,加强对公共汽车运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监督形式和要求:
1.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对新投入公交线路营运的或延期经营的公交车辆进行现场验收;对已投入营运的公交车辆按季度进行抽检;对新开设或调整的公交线路进行验收。
对新投入公交线路营运的,或者延期经营的公交车辆100%进行现场验收,填写《深圳市公共汽车车辆审验表》;对已投入营运的公交车辆按照不低于管辖车辆50%的原则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检,并填写《公共汽车车辆情况检查表》;对新开线路或者总站调整的公交线路进行100%检查验收,对部分途经站点调整的公交线路进行抽检验收,并填写《公交线路新开、调整执行情况检查表》。
2.车辆线路抽样检查。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行为抽检包括定期抽检和不定期抽检。公交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抽检计划进行定期抽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不定期抽检:
(1)乘客举报投诉较多的;
(2)新闻媒体进行了负面报道的;
(3)日常执法行为中存在违规行为较多的;
(4)根据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需要进行抽检的;
(5)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定期抽检的基础上,进行不定期抽检的。
抽查工作应当由2名(含2名)以上执法人员或者2名(含2名)以上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
3.约谈负责人。企业经营中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存在行业不稳定因素,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总公司、分公司、事业部、业务板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4.检查自查报告。对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总公司、分公司、事业部、业务板块)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5.宣传警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公交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安全自救等知识,增强乘客安全出行的意识和安全自救能力。
五、对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的信用监管措施
(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1.市交通运输委可利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适当方式向商事主体宣传办理许可证流程等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线路许可事项。
2.市交通运输委智能科技部门应当构建完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商事主体信息分发系统,公交处应当于每月10日前自行登录委分发系统提取公交行业的商事主体信息,并在每月25日前商委智能科技部门将商事主体办证情况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3.执法支队、各有关辖区交通局负责无特许经营授权和未获得公共汽车线路授权擅自从事公交线路经营行为的查处。执法支队、各辖区交通运输局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转送案件线索中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交线路经营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4.公交处、执法支队、各辖区交通局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委智能科技部门在每月25日前,将对违法提供公交线路服务经营者的处罚情况、黑名单信息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5.建立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公共汽车线路许可审批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实施“公共汽车线路经营黑名单”制度
1.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列入“公共汽车线路经营黑名单”:
(1)未取得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线路经营的;
(2)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公共汽车线路经营的;
(3)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公共汽车线路经营的;
(4)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能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企业;
(5)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2.对纳入“公共汽车线路经营黑名单”的经营者,由公交处会同执法支队等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对纳入“公共汽车线路经营黑名单”的经营者,由公交处会同有关单位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深圳信用网、政务网站等对外公布。计入事项包括生产经营者名称、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公布“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4.对纳入“公共汽车线路经营黑名单”的经营者,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重点监管;
(2)在开展公共汽车行业评优评先以及其他考核工作时,按照规定扣减分数;
(3)依法对违法商事主体实施行业限制、禁入措施。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商事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管理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二)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给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交通运输委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05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行业监管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深圳市范围内港口经营许可后续行业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市交通运输委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市交通运输委是全市港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港口行业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有关违法运营案件查处等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港口行业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二)对港口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章违规的经营行为。
(三)负责港口行业违章行为的稽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四)承担全市港口行业经营专项整治。
(五)负责港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依法督促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负责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行政管理。
(七)组织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范和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参与多式联运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参与协调处理与周边港口在引航组织、通航秩序、锚地使用和防台应急等方面的工作。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五)《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六)《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七)《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
(八)《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九)《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十)《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要点评分细则的通知》。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十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委:拟订港口行业监督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港口行业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全市港口行业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港口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负责港口行业违法行为的稽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行业专项执法活动;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港航货运局:承担港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年度审验工作;负责港口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港口行业维护稳定工作,负责行业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和信访工作;协助执法支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宝安、大鹏交通局:负责辖区港口行业执法工作;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对港口企业的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港口企业是港口生产经营行为的责任主体,国家对港口企业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港口经营前须主动向交通运输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
执法支队、各有关辖区交通局、港航货运局按照“统分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监管、分级负责、动态监控、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方针对港口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监督形式和要求:
1.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负责制定《深圳市港口与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组织开展签订工作。
2.实施危险货物作业许可制度。对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企业每一次的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资料审核,确保企业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障作业安全。
3.现场监督检查。根据企业经营事项的危险程度分层级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进行督查整改。
4.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年度核验。对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企业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确保港口企业保持法规规定的从事危险货物作业需要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5.管理文件备案:
(1)应急预案备案;监督指导港口企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预案演练的实施,并向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重大危险源备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组织对重大隐患的整改。核查港口企业的备案资料,建立监督检查台帐;
(3)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督促港口企业定期开展现状安全评价工作,受理港口企业现状安全评价报告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备案。
6.应急预案与演练。监督指导港口企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监督预案演练的实施。
7.约谈负责人。对经营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五、对港口企业的信用监管措施
(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1.市交通运输委可利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适当方式向商事主体宣传办理许可证流程等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港口经营许可事项。
2.市交通运输委智能科技部门应当构建完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商事主体信息分发系统,港航处应当于每月10日前自行登录委分发系统提取港口行业的商事主体信息,并在每月25日前商委智能科技部门将商事主体办证情况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3.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及各相关辖区交通局负责“有照无证”的港口企业的查处。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4.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有关辖区交通局、港航货运局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委智能科技部门每月25日前,将对违法港口经营商事主体的处罚情况、港口经营黑名单信息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5.建立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审批时,被录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实施“港口经营黑名单”制度:
1.港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列入“港口经营黑名单”:
(1)因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
(3)因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的;
(4)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港口经营的;
(5)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港口经营的;
(6)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港口经营的;
(7)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2.对拟列入“港口经营黑名单”的港口企业,由港航货运局会同执法支队等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对纳入“港口经营黑名单”的港口企业,由港航货运局会同有关单位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深圳信用网“曝光台”栏目对外公布,也可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站等其他方式对外公布,并记入全市企业信用档案。公布事项包括生产经营者名称、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公布“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4.对列入“港口经营黑名单”的港口企业,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港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重点监管,加大日常监管频次;
(2)对安全标准化已达标的企业进行复评。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商事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监督管理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二)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给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交通运输委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06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监管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市交通运输委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市交通运输委是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范围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日常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和行业违法运营案件执法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监督管理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市场秩序。承担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运输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承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组织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抽查及违章处理。
(四)具体负责行业从业人员管理。
(五)承担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车辆的年度审验工作。
(六)承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专项整治。
(七)按规定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维稳、投诉处理和信访工作。
(八)负责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九)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驾驶员诚信考核和其他量化考评工作。
(十)组织起草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七)《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八)《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九)《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委:拟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监督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执法支队:负责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对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违法行为的稽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行业专项执法活动;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港航货运局:承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场营运秩序维护、监督工作;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考核工作;组织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车辆年度审验工作;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维护稳定工作,负责行业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和信访工作;协助执法支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大鹏交通局:负责辖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执法工作;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机构的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和频次要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机构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前须主动向交通运输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港航货运局应当结合行业安全生产排查、车辆审验及企业质量信誉考核、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对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各有关辖区交通局应根据市场营运实际情况,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路面现场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执法行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监督形式和要求:
1.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员的配备及其履行职责记录情况、相关车辆营运证件办理情况、危运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落实记录、驾驶员、押运员继续教育记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急预案及控制等情况。
2.量化检查。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工作;按照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组织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考核情况通报全行业,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经营者经营资质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依据之一。
3.日常抽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日常抽查包括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制定的抽查计划进行定期抽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不定期抽查:
(1)消费者申诉及举报较多的;
(2)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的;
(3)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定期抽查的基础上,进行不定期抽查的。
抽查工作应当由2名(含2名)以上执法人员或者2名(含2名)以上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
4.约谈负责人。经营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或者经营管理混乱的,监管部门可以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5.检查自查报告。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机构进行检查,发现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管理混乱、或者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经营单位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6.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等上级部门的要求开展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
五、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机构的信用监管措施
(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1.市交通运输委可利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适当方式向商事主体宣传办理许可证流程等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事项。
2.市交通运输委智能科技部门应当构建完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商事主体信息分发系统,港航货运局应当于每月10日前自行登录委分发系统提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商事主体信息,并于每月25日前商委智能科技部门将商事主体办证情况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3.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及各相关辖区交通局负责对“有照无证”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商事主体的查处。执法支队及各执法大队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4.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有关辖区交通局、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委智能科技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对违法道路危险货物商事主体的处罚情况、黑名单信息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5.建立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审批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黑名单”制度: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列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黑名单”:
(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务的;
(2)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3)使用无效、伪造、变造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非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4)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5)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能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企业;
(6)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2.对拟列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黑名单”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机构,由港航货运局会同执法支队等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对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黑名单”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机构,由港航货运局会同有关单位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深圳信用网、政务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布。计入事项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机构名称、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公布“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4.对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黑名单”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机构,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重点监管,加大日常监管频次;
(2)在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评优评先以及其他考核工作时,按照规定扣减分数;
(3)依法对违法主体实施行业限制、禁入的限制措施。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商事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监督管理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二)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给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交通运输委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07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监管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我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市交通运输委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市交通运输委是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道路旅客运输违法案件的执法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监督管理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维护、监督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市场营运秩序。承担对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组织实施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稽查及违章处理。
(三)组织开展道路旅客运输行业专项整治。
(四)组织管理全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等量化考评工作。
(五)承担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办道路旅客运输行业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和信访维稳工作。
(七)组织落实全市重大节假日的道路旅客运输应急和保障工作。
(八)负责开展重大活动保障和道路旅客运输宣传教育工作。
(九)具体负责行业从业人员管理。
(十)组织起草有关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四)《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六)《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七)《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委:拟订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监督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负责道路旅客运输行业违法行为的稽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行业专项执法活动;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客运交通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维护、监督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市场营运秩序;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责任;按照职责权限,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具体负责实施道路旅客运输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及车辆的相关量化考评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行业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执法支队开展行业执法工作;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辖区交通运输局:承担辖区注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及所辖车辆的日常安全监管、运营监管、服务监管(含质量信誉考核、信访投诉)、应急维稳和业务窗口等属地管理责任主体的职责;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大鹏交通局:负责辖区道路旅客运输行业执法工作;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是道路旅客运输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前须主动向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道路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
执法支队、各有关辖区交通局应当建立健全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执法制度及计划,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根据管理需要,可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在公路路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客运交通管理局、辖区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监管对象、监管数量等实际情况,结合行业安全排查、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审验工作,制定并实施道路旅客运输监督管理计划,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监督形式:
1.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是否建立并实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建立及记录更新情况、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情况。
2.量化检查。根据《广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粤交运〔2007〕54号),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客运交通管理局根据省交通主管部门具体工作要求组织管理本市考核工作。等级评定由辖区交通运输局进行现场检查,量化检查具体要求按照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3.运政稽查。道路旅客运输稽查包括定期稽查和不定期专项稽查。道路旅客运输监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定期稽查:
(1)旅客申诉及举报较多的企业及车辆;
(2)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违章多发点;
(3)案件查办中涉及的车辆;
(4)根据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需要进行抽检的企业;
(5)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稽查的企业及车辆。
稽查工作应当由2名(含2名)以上执法人员或者2名(含2名)以上依法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不定期专项稽查行动的具体安排按照市交通运输委、行政执法支队、客运交通管理局或辖区交通局的相关部署开展。
4.约谈负责人。经营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或者经营管理混乱的,监管部门可以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5.培训考核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具体要求按照市交通运输委有关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6.检查自查报告。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管理混乱的或者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经营单位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7.宣传警示。监管部门要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及服务质量的宣传教育,普及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知识,提升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五、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信用监管措施
(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1.市交通运输委可利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适当方式向商事主体宣传办理许可证流程等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道路旅客运输许可事项。
2.市交通运输委智能科技部门应当构建完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商事主体信息分发系统,客运管理局应当于每月10日前自行登录委分发系统提取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商事主体信息,并于每月25日前商委智能科技部门将商事主体办证情况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3.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及各有关辖区交通局负责对“有照无证”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进行查处。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4.执法支队、有关辖区交通局、客运管理局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委智能科技部门在每月25日前,将对已经办结的、针对违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商事主体处罚情况、黑名单信息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5.建立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实施“道路旅客运输黑名单”制度: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列入“道路旅客运输黑名单”:
(1)一年发生3次以上较大以上(含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道路旅客运输一方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的;
(3)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
(4)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
(5)因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6)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7)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2.对拟列入“道路旅客运输黑名单”的经营者,由客运管理局会同执法支队等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对纳入“出租小汽车营运黑名单”的经营者,由客运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深圳信用网、政务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布。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名称、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公布“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4.对列入“道路旅客运输黑名单”的经营者,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重点监管,加大日常监管频次;
(2)在开展道路旅客运输行业评优评先、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评以及其他考核工作时,按照规定扣减分数;
(3)依法对违法主体实施行业限制、禁入的限制措施。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商事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监督管理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二)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给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交通运输委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08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行业监管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许可后续行业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市交通运输委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市交通运输委是全市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道路客运站(场)经营有关违法违章案件的执法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监督管理全市道路客运站(场)企业,维护、监督道路客运站(场)的营运秩序。
(二)组织实施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稽查及违章处理。
(三)组织开展道路客运站(场)经营专项整治。
(四)组织开展全市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量化考评工作。
(五)承担道路客运站(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办道路客运站(场)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和信访维稳工作。
(七)组织落实全市重大节假日道路客运站(场)的旅客运输应急和保障工作。
(八)负责开展重大活动保障和道路客运站(场)宣传教育工作。
(九)具体负责行业从业人员管理。
(十)组织起草有关道路客运站(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四)《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六)《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七)《深圳市汽车客运站及客运班车进站管理办法》。
(八)《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委:拟订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行业监督监管的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行业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执法支队:负责全市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行业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道路客运站(场)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负责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违法行为的稽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行业专项执法活动;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客运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市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行为,维护、监督市场营运秩序;负责全市道路客运站(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责任;按照职责权限,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具体负责实施道路客运站(场)相关量化考评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行业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执法支队开展行业执法工作;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辖区交通运输局:承担辖区注册道路客运站(场)企业、辖区汽车客运站(含配客点,下同)的日常安全监管、运营监管、服务监管(含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访投诉)、应急维稳和业务窗口等工作;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大鹏交通局:负责辖区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执法工作;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对道路客运站(场)经营机构的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和频次要求:
商事主体是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前须主动向市交通运输委申请办理道路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
执法支队、有关辖区交通局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行为的执法监管,重点在节假日及客流量较大的时间段对道路客运站(场)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道路客运站(场)执法行动。
客运交通管理局、辖区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监管对象、监管数量等实际情况,结合行业安全排查、运政稽查工作,制定并实施道路客运站(场)监督管理计划,对道路客运站(场)经营机构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监督形式和要求:
1.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客运站(场)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是否建立及更新情况;客运站(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客运站(场)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建立及记录更新情况;客运站(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情况等。
2.量化检查。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客运站(场)的量化检查工作。量化检查具体要求按照考核实施方案执行。
3.运政稽查。道路客运稽查包括定期稽查和不定期专项稽查。道路客运监管部门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定期稽查:
(1)旅客申诉及举报较多的;
(2)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
(3)案件查办中涉及的;
(4)根据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需要进行抽检的;
(5)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稽查的。
稽查工作应当由2名(含2名)以上执法人员或者2名(含2名)以上依法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不定期专项稽查行动的具体安排按照市交通运输委、行政执法支队、客运交通管理局或者辖区交通局的相关部署开展。
4.约谈负责人。经营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或者经营管理混乱的,监管部门可以对道路客运站(场)经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5.培训考核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具体要求按照市交通运输委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6.检查自查报告。对道路客运站(场)经营机构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管理混乱的,或者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经营单位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7.宣传警示。监管部门应加强道路客运站(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普及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安全知识。
五、对道路客运站(场)经营机构的信用监管措施
(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1.市交通运输委可利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适当方式向商事主体宣传办理许可证流程等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道路客运许可事项。
2.市交通运输委智能科技部门应当构建完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商事主体信息分发系统,客运管理局应当于每月10日前自行登录委分发系统提取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行业的商事主体信息,并在每个月25日前商委智能科技部门将商事主体办证情况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3.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及各有关辖区交通局负责对“有照无证”的道路客运站(场)经营机构进行查处。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4.执法支队、有关辖区交通局、客运管理局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委智能科技部门在每月25日前,将已经办结的、针对违法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商事主体的处罚情况、黑名单信息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5.建立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道路客运站(场)许可审批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实施“道路客运站(场)黑名单”制度:
1.道路客运站(场)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列入“道路客运站(场)经营黑名单”:
(1)一年发生3次以上较大以上(含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道路客运站(场)经营机构一方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许可的;
(3)未取得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
(4)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
(5)因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6)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7)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2.对拟列入“道路客运站(场)经营黑名单”的道路客运站(场)经营机构,由客运管理局会同执法支队等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对纳入“道路客运站(场)经营黑名单”的道路客运站(场)经营机构或者从业人员,由客运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深圳信用网“曝光台”栏目对外公布,也可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站等其他方式对外公布,并记入全市企业信用档案。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名称、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公布“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4.对列入“道路客运站(场)经营黑名单”的道路客运站(场)经营机构,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重点监管,加大日常监管频次;
(2)在开展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行业评优评先以及其他考核工作时,按照规定扣减分数;
(3)依法对违法主体实施行业限制、禁入的限制措施。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商事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监督管理部门跟进处理,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二)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至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交通运输委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09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业监管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做好深圳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业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市交通运输委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市交通运输委是全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和行业违法经营案件执法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监督管理全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市场秩序。承担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贯彻执行所管辖领域有关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三)制定年度行业监管工作计划、生产事故预防措施、生产管理责任书。负责与所管辖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签订生产管理责任书。
(四)组织、指导、协调所管辖领域开展行业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生产宣传与培训教育、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
(五)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或者参与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六)承担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七)组织起草有关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四)《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六)《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七)《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八)《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委:拟订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业监督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业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全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业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对全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负责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业违法行为的稽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行业专项执法活动;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港航货运局:承担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场营运秩序维护、监督工作;负责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业维护稳定工作,负责行业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和信访工作;协助执法支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大鹏交通局:负责辖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业执法工作;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的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和频次要求: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是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前须主动向市交通运输管理审批部门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
港航货运局应当结合实际,通过现场抽查、查阅资料、问询相关工作人员等方式,对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运站场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大对重点单位监管力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各有关辖区交通局应当加强日常执法检查,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执法行动。
(二)监督形式和要求:
1.签订生产责任书。签订对象为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站(场)。对未按规定签订责任书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2.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宣贯上级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会议精神;学习新近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按数量比例抽取企业参会。
3.隐患排查。结合实际,通过现场抽查、查阅资料﹑问询相关工作人员等方式,突出重点开展巡查工作。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建议,明确整改时限、整改措施,跟踪落实企业隐患整改情况。因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安全宣传与培训教育。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印制法律法规文件、编制影像资料、召开会议等方式,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落实安全宣传工作。
5.应急预案与演练。结合行业实际,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行业协会或企业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
6.事故报告与调查。对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核实事故情况,了解事故初步原因,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部门开展事故倒查,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7.运政稽查。包括定期稽查和不定期专项稽查。监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定期稽查:
(1)市民投诉及举报较多的;
(2)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
(3)案件查办中涉及的;
(4)根据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需要进行检查的;
(5)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稽查的。
稽查工作应当由2名(含2名)以上执法人员或者2名(含2名)以上依法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不定期专项稽查行动的具体安排按照市交通运输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港航货运局、辖区交通局等单位的相关部署开展。
五、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的信用监管措施
(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可利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适当方式向商事主体宣传办理许可证流程等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事项。
2.市交通运输委智能科技部门应当构建完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商事主体信息分发系统,港航货运局应当于每月10日前自行登录委分发系统提取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业的商事主体信息,并在每月25日前商委智能科技部门将商事主体办证情况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及各有关辖区交通局负责对“有照无证”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的查处。执法支队及各执法大队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场)经营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4.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港航货运局、各有关辖区交通局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委智能科技部门在每月25日前,将对违法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的处罚情况、黑名单信息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5.建立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审批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黑名单”制度: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列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黑名单”:
(1)未取得货运站(场)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场)经营的;
(3)日常检查工作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经营者;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5)因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6)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2.对拟列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黑名单”的经营者,由港航货运局会同执法支队等有关单位按照规定集体讨论决定,并对外公布。具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3.对纳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黑名单”的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由港航货运局会同有关单位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深圳信用网“曝光台”栏目对外公布,也可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站等其他方式对外公布,并记入全市企业信用档案。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经营者名称、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公布“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4.对列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黑名单”的经营者,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重点监管;
(2)在开展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业评优评先以及其他考核工作时,按照规定扣减分数;
(3)依法对违法商事主体实施行业限制、禁入的措施。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商事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管理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二)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给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交通运输委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10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监管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监管体系,做好深圳市范围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市交通运输委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市交通运输委是深圳市范围内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及货运车辆营运的监督管理、全市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货运车辆有关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的执法等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监督管理全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车辆,维护、监督管理货运营运市场秩序。
(二)承担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组织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抽查及违章处理。
(四)具体负责行业从业人员管理。
(五)承担全市货运车辆的年度审验工作。
(六)承担道路货物营运专项整治工作。
(七)组织管理全市货运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驾驶员诚信考核和其他量化考评工作。
(八)按规定负责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维稳、投诉处理和信访工作。
(九)负责开展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组织起草有关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四)《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六)《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七)《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八)《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九)《深圳市经营性道路货运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十)《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十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委:拟订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监督监管的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执法支队:负责全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负责道路货物运输行业违法行为的稽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行业专项执法活动;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港航货运局:承担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场营运秩序维护、监督工作;负责管理道路货物运输行业考核工作;组织开展道路货物运输行业车辆年度审验工作;负责道路货物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维护稳定工作,负责行业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和信访工作;协助执法支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大鹏交通局:负责辖区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执法工作;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和频次要求: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前须主动向交通运输管理审批部门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
港航货运局应当结合行业安全排查、车辆审验及量化考评工作,对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各有关辖区交通局应当根据市场营运实际情况,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实施路面现场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执法行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监督形式和要求:
1.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会议内容主要为: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宣传贯彻上级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会议精神;学习新近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按数量比例抽取企业参会。
2.现场监督检查。主要检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安全管理员的配备及其履行职责记录情况、相关车辆营运证件办理情况、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安全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落实记录、驾驶员继续教育记录、货运车辆应急预案及控制等情况。
3.量化检查。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开展营运车辆年度审验工作。二是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等上级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驾驶员量化考核工作。考评结果通报全行业,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经营者经营资质认定、评优评先、责令改正的参考依据之一。
4.日常抽查。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日常抽查包括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制定的抽查计划进行定期抽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不定期抽查:
(1)消费者申诉及举报较多的;
(2)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的;
(3)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定期抽查的基础上,进行不定期抽查的。
抽查工作应当由2名(含2名)以上执法人员或者2名(含2名)以上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
5.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排查方式以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为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者行业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相关行业(如集装箱、泥头车、罐式车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安全检查形式包括现场检查和企业报送材料检查。现场检查要求至少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检查频次根据行业实际(执法条件、行业规模等)制定,纳入全年安全工作计划。
6.约谈负责人。经营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或者经营管理混乱的,监管部门可以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7.检查自查报告。对道路货物运输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从事货物运输安全隐患、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经营单位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8.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等上级部门的要求开展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
9.安全宣传与培训教育。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印制法律法规文件、编制影像资料、组织安全培训、召开安全会议等方式,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落实安全宣传工作。
五、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信用监管措施
(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1.市交通运输委可利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适当方式向商事主体宣传办理许可证流程等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道路货运许可事项。
2.市交通运输委智能科技部门应当构建完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商事主体信息分发系统,港航货运局应当于每月10日前自行登录委分发系统提取道路货运运输行业的商事主体信息,并在每月25日前商委智能科技部门将商事主体办证情况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3.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及各相关辖区交通局负责“有照无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查处。执法支队及各执法大队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4.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港航货运局、各有关辖区交通局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委智能科技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对违法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商事主体的处罚情况、黑名单信息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5.建立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道路货运许可审批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行业黑名单”制度: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列入“道路货物运输行业黑名单”:
(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务的;
(2)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
(3)使用无效、伪造、变造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件,非法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
(4)转让、出租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5)违法运营,被依法处以吊销行政许可或者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
(7)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2.对拟列入“道路货物运输黑名单”的经营者,由港航货运局会同执法支队等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对纳入“道路货物运输黑名单”的经营者,由港航货运局会同有关单位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深圳信用网、政务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布。计入事项包括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名称、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公布“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4.对纳入“道路货物运输黑名单”的经营者,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重点监管,加大日常监管频次;
(2)在开展道路货物运输行业评优评先以及其他考核工作时,按照规定扣减分数;
(3)依法对违法商事主体实施行业限制、禁入措施。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商事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监督管理部门跟进处理,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二)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给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交通运输委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11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租小汽车行业监管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监管体系,做好深圳市范围内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许可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市交通运输委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市交通运输委是全市出租小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出租小汽车行业日常监管、出租小汽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出租小汽车违法运营案件查处等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监督管理全市出租小汽车,维护、监督出租小汽车营运市场秩序。承担对出租小汽车违法营运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承担出租小汽车营运监管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组织实施出租小汽车行业稽查及违章处理。
(四)承担全市出租小汽车的年度审验工作。
(五)承担出租小汽车营运专项整治工作。
(六)具体负责行业从业人员管理。
(七)按规定负责出租小汽车行业维稳、投诉处理和信访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市出租小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行业量化考评工作。
(九)组织起草有关出租小汽车行业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四)《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五)《广东省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
(六)《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七)《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
(八)《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委:拟订出租小汽车行业监督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出租小汽车行业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执法支队:负责全市出租小汽车行业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出租小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出租小汽车行业违法行为的稽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行业专项执法活动;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客运交通管理局:承担出租小汽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场营运秩序维护、监督工作;负责出租小汽车行业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出租小汽车行业车辆年度审验工作;负责出租小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出租小汽车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出租小汽车行业维护稳定工作,负责行业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和信访工作;协助执法支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大鹏交通局:负责辖区出租小汽车行业执法工作;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对出租小汽车经营者的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出租小汽车经营者是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前须主动向出租小汽车营运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执法支队、有关辖区交通局应当按照“突出重点、抽查执法”的原则,建立健全出租小汽车行业的执法制度,至少每个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出租小汽车运营执法行动,加强关口区域、上下班高峰时段执法力度,推动行业规范、健康、长远发展。
客运管理局应当制定并实施出租小汽车行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开展行业安全排查、车辆审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及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同时,客运管理局应当切实加大对质量信誉考核排名靠后企业的监管力度,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出租小汽车经营者、出租小汽车驾驶员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出租小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二)监督形式和要求:
1.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出租小汽车营运及安全管理员的配备及其履行职责记录情况、相关车辆营运证件办理情况、出租小汽车营运安全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落实记录、驾驶员继续教育记录、出租小汽车应急预案等情况。
2.量化检查。一是根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出租小汽车年度审验工作,确保运营车辆的安全、舒适。二是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等上级部门的要求,开展出租小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年度考核工作。考评结果通报全行业,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经营者经营资质认定、评优评先、责令改正的参考依据之一。
3.运政稽查。出租小汽车稽查包括定期稽查和不定期专项稽查。监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定期稽查:
(1)乘客投诉及举报较多的企业及车辆;
(2)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违章多发点;
(3)案件查办中涉及的车辆;
(4)根据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需要进行检查的企业;
(5)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稽查的企业及车辆。
稽查工作应当由2名(含2名)以上执法人员或者2名(含2名)以上依法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不定期专项稽查行动的具体安排按照市交通运输委、执法支队、客运交通管理局或者辖区交通局的相关部署开展。
4.约谈负责人。经营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或者经营管理混乱的,监管部门可以对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的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5.检查自查报告。对出租小汽车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安全隐患、管理混乱或者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经营单位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6.培训考核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具体要求按照市交通运输委有关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7.宣传警示。督促出租小汽车经营者加强出租小汽车营运安全及服务质量的宣传教育,普及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安全知识,提升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五、对出租小汽车经营者的信用监管措施
(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1.市交通运输委可利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适当方式向商事主体宣传办理许可证流程等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许可事项。
2.市交通运输委智能科技部门应当构建完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商事主体信息分发系统,客运管理局应当于每月10日前自行登录委分发系统提取出租小汽车行业的商事主体信息,并于每月25日前商委智能科技部门将商事主体办证情况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3.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及有关辖区交通局负责对“有照无证”出租小汽车经营者的查处,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4.执法支队、有关辖区交通局、客运管理局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委智能科技部门在每月25日前,将对已经办结的、针对违法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的商事主体处罚情况、黑名单信息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5.建立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许可审批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实施“出租小汽车行业黑名单”制度:
1.出租小汽车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列入“出租小汽车行业黑名单”:
(1)一年发生3次以上较大以上(含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出租小汽车一方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2)出租小汽车经营者违法运营,被依法处以吊销行政许可或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出租小汽车营运许可的;
(4)未取得出租小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小汽车经营业务的;
(5)超出许可核定范围违法营运的;
(6)从事出租小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的;
(7)在全市年度出租小汽车经营者量化考核中考核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8)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2.对拟列入“出租小汽车行业黑名单”的经营者,由客运管理局会同执法支队等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对纳入“出租小汽车行业黑名单”的经营者,由客运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深圳信用网、政务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布。计入事项包括违法出租小汽车营运生产经营者名称、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公布“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4.对纳入“出租小汽车行业黑名单”的经营者,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重点监管,加大日常监管频次;
(2)在开展出租小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出租车企业经营服务量化考评、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按照规定扣减分数;
(3)建议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不选择其承办重大活动。
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商事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监督管理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二)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给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交通运输委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