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0-031596
发布日期:2010-12-09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粤交运〔2010〕1761号
标 题: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交运[2010]1761号
近年来,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迅速,社会化驾培服务网络基本建立,满足了人民群众学习驾驶汽车的需求。随着驾培行业的迅速发展,一些地方出现了培训机构数量增长过快,驾培市场竞争无序等问题,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为保障和促进我省机动车驾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粤交运〔2009〕1438号),现结合2010年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整治情况和“十二五”道路运输发展的需要,将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加强宏观调控,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一)加快制定驾培行业发展规划。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同)应加强宏观调控,坚持优化结构和供需平衡的原则,着力整合资源,以本辖区驾培行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建立以一级驾培企业为骨干,二级、三级驾培企业为补充,分布合理,服务优质,集理论学习、场地训练、道路驾驶和日常办公于一体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基地。
请各地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编制适应本市、县(市、区)经济社会和交通运输业发展的“十二五”驾驶员培训规划,经征求各方意见完善后,于2011年4月30日前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厅综合运输处备案。
(二)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条件,完善审批程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按照驾培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本辖区驾培行业发展规划,广泛征询行业协会和专家组意见,进一步规范许可审批流程。对培训能力过剩的地区,要集中精力引导驾培企业通过重组、兼并或股份制改造的方式,有效控制和减少驾培企业数量,引导驾培企业向基地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三)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对于驾培企业主体资格、教学场地有效使用面积、教学人员、教练车数量和技术状况以及厅要求的统一标识等条件不达标的,或存在不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以下简称“教学大纲”)施教、超越许可范围等违法经营的驾培企业,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整改。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各驾培机构的车辆、教练员和训练场地的规模,按照《教学大纲》的培训学时规定,合理设定各驾培企业每年可培训学员的数量上限,使驾培企业的培训数量与培训能力相适应,以利于提高培训质量,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二、加大培育力度,促进经营性教练场发展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统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场地的规划布局,按照经营性教练场行业建设标准,积极引导教练场向规模化、信息化方向发展,逐步扭转目前我省驾培企业教练场建设的无序发展状态。借鉴外省的可行经验,建立以公共教练场为中坚,社会教练场为主力的教练场发展模式,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主导建设1—2个功能齐全、课目完善的公共教练场,保障驾培行业发展的公平性。同时积极协调发改委、国土和财政等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大力支持有条件的驾培企业投资新建或改造大型专业教练场,满足广大学员进场训练的要求,保障学员的利益。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主动协商公安交警部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把驾培企业现有具备条件且符合考试要求的教练场,实施训练和考试两者相结合的经营模式,解决目前我省大多数地方驾培行业培训能力充裕,而考试资源不足的矛盾,减轻学员的待考压力,方便学员考试。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切实关注驾培学员的实际道路驾驶能力,督促驾培企业调整训练课程,增加实际道路驾驶培训时间。通过播放事故现场录像、发放宣传手册、交通警察讲课等方式,提高学员的安全意识。大力鼓励有条件的驾培企业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建设有配套设置的科目三高仿真度的道路驾驶训练路网,使学员提前认知真实路况,提高学员道路驾驶培训质量,提高安全操作水平,有效降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率。
三、严格教学管理,健全教练员管理制度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重视驾培企业的教练员管理工作,对已聘教练员需申请变更服务单位的或者待聘教练员申请服务单位的,应当填写《教练员变更(确认)服务单位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经原服务的机动车驾培企业、拟聘用的机动车驾培企业签署意见后,携带本人教练员身份证在10日内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确认)手续。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省运政系统驾培模块管理功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严禁教练员一人多校和教练车一车多校。定期组织本辖区内服务的教练员教育培训,加强考核管理。对教练员违法违纪行为,应在教练员本人诚信档案中记录违法乱纪行为。
(二)各驾培企业聘用教练员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劳动合同终止或解聘的,应当重新备案。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及时在道路运政管理系统网变更相关信息。教练员在劳动合同内如需要变更受聘驾培企业,应当与原受聘驾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流动。
(三)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教练证》有效期限为6年,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所在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换证,并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期满换发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教练员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教练员本人安全声明、脱岗继续教育证明、教学质量信誉考评记录等相关材料。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教练员逐一签署意见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厅审批,经同意后方能换证。在整改期间或整改未合格的教练员,待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换证。
四、加大监管力度,规范驾培市场秩序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驾培市场监管,联合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驾培企业(含招生经营点、辅助性教练场、分支机构等),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粤交运〔2009〕1438号)有关条款处理,并通报公安交警考试部门和工商部门;要定期开展本地区市场调研,及时分析市场动向,建立本地区驾培市场预警机制;要不断完善驾培企业和教练员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应当建立驾培企业、教练员、教练车“黑名单”制度,驾培企业新增教练车在满足教学场地有效面积足够的情况下,应结合企业的培训合格率、有效投诉数量、安全指标和质量信誉考核的等级等方面指标综合研究,从严控制教练车数量的增长;要加强与公安交警考试部门联系,进一步完善协调配合与监管制约机制,严肃查处培训与考试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驾培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注重品牌建设,严厉打击异地招生、异地培训,规范经营行为;要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纲施教,确保培训质量;要加强经营管理,规范培训程序;要加强教学车辆管理,完善查验制度,确保教学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和教学专用;要加强教学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教育,保障驾培活动安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