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 > 政策法规 > 港航经营

索 引 号:021600-02-2019-109025

发布日期:2019-09-02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深交规〔2018〕5号

标 题: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政策咨询

来源:时间:2019-09-02字号:【 】  【打印此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工作的开展,根据《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 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主要包括:

  (一)岸电补贴。对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费、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费、港口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船舶首次靠港使用岸电测试费(以下简称岸电测试费)、岸电电价、岸电设施维护费和船舶岸电使用予以补贴;

  (二)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对新增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动力船舶的建造或购置费用予以补贴;

  (三)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补贴。对江海直达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安装符合深圳相关标准要求的尾气净化设施的改造费用予以补贴;

  (四)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补贴。对江海直达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安装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费用予以补贴。

  第四条 申请人应使用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申报系统 (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补贴资金的申请。

  申请人应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补贴申请材料原件应保存三年,以备相关部门核查。

  第五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所有企业应向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加入《深圳港绿色公约》。

  相关企业和船舶须在申报系统进行信息备案,并保证备案信息真实、准确。

  第六条 港口企业应按要求向申报系统传送船舶靠港数据,并应保证数据的全面、真实和准确。

第二章 补贴标准与申报

  第一节 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

  第七条 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按照项目建设费用的30%予以补贴,项目建设费用不扣除增值税抵扣金额。

  第八条 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的港口企业;

  (二)项目经满载测试和船舶连接使用后,完成竣工验收;

  (三)申请人已签订岸电使用承诺书。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应当在项目竣工当年年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及盖章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立项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办公会决议、会议纪要等);

  (四)项目设计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中总概算表或设备安装工程概算表等);

  (五)项目设备购置证明材料,其中包括:项目设备购置清单(详见附件2)、设备采购合同和设备购置发票等;

  (六)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括专项决算审计报告等);

  (七)项目完成时间证明材料(包括项目交工验收文件等)。

  第二节 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补贴

  第十条 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按照项目改造费用的30%予以补贴,项目改造费用不扣除增值税抵扣金额。

  第十一条 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的航运企业;

  (二)改造船舶应为深圳籍货物运输船舶;

  (三)项目已竣工验收;

  (四)申请人已签订岸电使用承诺书;

  (五)改造船舶已在深圳港使用岸电。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补贴,应当在项目竣工当年年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航运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及盖章的《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立项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办公会决议、会议纪要等);

  (四)项目设计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中总概算表或设备安装工程概算表等);

  (五)项目设备购置证明材料,其中包括:项目设备购置清单(详见附件2)、设备采购合同和设备购置发票等;

  (六)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括专项决算审计报告等);

  (七)项目完成时间证明材料(包括项目交工验收文件等);

  (八)申请船舶已在深圳港使用岸电的证明材料。

  第三节 港口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补贴

  第十三条 港口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按照实际产生予以全额补贴。

  第十四条 港口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的港口企业;

  (二)申请港口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的港口企业每季度使用岸电的船舶不得少于3艘次。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港口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补贴,应当在1月、4月、7月、10月月底前提出前一季度的申请,并提交供电公司出具的供电需量费结算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其他情况,需提交补充说明文件。

  第四节 岸电测试费补贴

  第十六条 远洋船舶首次连接深圳港口企业岸电设施并成功使用岸电的,给予港口企业3万元/艘的岸电测试费补贴。

  同一船舶在不同港口企业首次连接岸电设施并成功使用岸电的,每个港口企业均可申请岸电测试费补贴。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岸电测试费补贴,应当在1月、4月、7月、10月月底前提出前一季度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连接岸电船舶的具体信息;

  (二)船舶测试数据及影像资料;

  (三)经航运企业确认的电费结算单。

  第十八条 岸电测试时,除岸电测试费补贴外,申请人可同时申请岸电电价补贴、岸电设施维护费补贴和船舶岸电使用补贴。

  第十九条 岸电测试时,船舶必须遵守排放控制区的有关规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岸电的,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低硫燃油。

  第五节 岸电电价补贴

  第二十条 岸电电价补贴按照港口企业用电合同价格与政府指导价格之间的差额予以全额补贴。

  第二十一条 政府指导价格包括普通价格和特别价格。

  对于在靠港期间使用岸电的船舶,实行政府指导普通价格,政府指导普通价格不低于0.3元/kW·h。

  对于签署《岸电使用承诺书》,承诺在不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每次靠泊同一港口企业时均使用岸电的船舶,实行政府指导特别价格。

  第二十二条 政府指导普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P电=P油×0.00031吨/度×E×A

  P电:政府指导普通价格,单位为元/度;

  P油:上一个月新加坡低硫油(MDO)平均价格,单位为美元/吨;

  E: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根据上一个月中行外汇牌价折算价月均数据确定,单位为元/美元;

  A:补贴系数,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12月5日为30%;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5日为40%;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2月5日为50%。

  第二十三条 政府指导特别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政府指导特别价格=政府指导普通价格-0.1元/kW·h。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每月5日前在申报系统中公布当月政府指导价格。

  第二十五条 岸电电价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的港口企业;

  (二)港口企业岸电供电价格不高于当月政府指导价格。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岸电电价补贴,应当在1月、4月、7月、10月月底前提出前一季度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航运企业确认的电费结算单;

  (二)岸电电表起止度数;

  (三)供电公司当期电价价格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使用岸电的电量,应以港口企业岸电设施的电表计量为准。

  第六节 岸电设施维护费补贴

  第二十八条 岸电设施维护费补贴按照港口企业岸电使用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二十九条 港口企业远洋船舶岸电使用率是指港口企业每季度使用岸电的远洋船舶艘次占该企业同期靠泊远洋船舶艘次的比例。

  第三十条 港口企业每季度使用岸电的远洋船舶艘次和用电量以该港口企业同期申请岸电电价补贴的相应数据为准。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的港口企业均可申请岸电设施维护费补贴。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岸电设施维护费补贴,应当在1月、4月、7月、10月月底前提出前一季度的申请。

  第七节 船舶岸电使用补贴

  第三十三条 船舶岸电使用补贴按照航运企业使用岸电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三十四条 航运企业远洋船舶岸电使用率是指航运企业全年在全港使用岸电的船舶艘次占该企业靠泊全港艘次的比例。船舶包括自有和租用船舶。

  同一航次靠泊两个以上港口企业的,每靠泊一个港口企业计算为一个艘次。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船舶岸电使用补贴,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上一年度的申请。

  航运企业全年在全港使用岸电的船舶艘次和用电量原则上以申请岸电电价补贴的艘次为准,如有未申请的艘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使用岸电的有关信息;

  (二)由轮机长签署并加盖船舶印章的显示船舶使用岸电的机舱日志核证副本扫描件;

  (三)经港口和航运企业双方确认的电费结算单。

  第八节 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

  第三十六条 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按照购置或建造船舶的发动机成本的30%予以补贴,每艘船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发动机成本以建造船厂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的企业,并且为船舶的所有人;

  (二)船舶的船籍港为深圳;

  (三)购置和建造的船舶使用天然气或电力等清洁能源动力;

  (四)申请人须承诺船舶在全寿命周期内均为深圳港服务。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应当在该船舶登记年度年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船舶登记证书;

  (三)船舶购置(建造)合同;

  (四)船舶购置(建造)的发票;

  (五)船厂出具的发动机成本证明材料;

  (六)船舶以天然气或电力为动力的证明材料;

  (七)生命周期内均为深圳港服务的承诺书。

  第九节 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补贴

  第三十九条 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补贴按照船舶尾气净化设施安装改造费用的50%予以补贴。

  安装改造费用包括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费、安装费以及为安装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而进行的船舶改造费用。

  第四十条 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的企业,并且为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二)船舶的船籍港为深圳;

  (三)船舶为江海直达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

  (四)项目已验收。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补贴,应当在设施验收完成当年年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船舶登记证书;

  (三)尾气净化设施安装改造的相关合同;

  (四)项目验收资料,包含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设计方案、竣工验收报告、尾气排放检测报告等内容。

  第十节 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补贴

  第四十二条 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补贴按照在线监测设备费用的50%予以补贴。

  在线监测设备费用包括在线监测设备费、安装费以及为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而进行的船舶改造费用。

  第四十三条 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的企业,并且为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二)船舶的船籍港为深圳;

  (三)船舶为江海直达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

  (四)在线监测设备符合深圳相关标准要求并与海事或环保部门联网;

  (五)项目已验收。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补贴,应当在在线监测设备验收完成当年年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船舶登记证书;

  (三)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合同及发票;

  (四)项目验收材料,包含竣工验收报告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补贴审批与发放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贴申请,需要补充提交申请资料的,应当于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四十六条 对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补贴和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补贴以外的其他申请,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对补贴资金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交通运输委出具资助审核意见。

  对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补贴申请,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验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评审验收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符合申请条件并通过专家评审会验收的,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具资助审核意见。

  对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补贴申请,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海事局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验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评审验收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符合申请条件并通过专家评审会验收的,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共同出具资助审核意见。

  第四十七条 资助审核意见应当在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 公示期结束后未有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待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拨付相应补贴资金。

  如有异议,异议人可向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重新出具资助审核意见并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签署《岸电使用承诺书》的船舶,如发生危及船舶安全和港口企业不能提供岸电服务而不能使用岸电的情况,船舶所属航运企业应当向市交通运输委员书面说明。

  第五十条 市财政委依法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实施绩效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各有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第五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深圳市各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5日。2017年9月22日起至本细则实施之日前的补贴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

        
分享到:
  【打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