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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21600-02-2019-105282

发布日期:2019-03-13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深交规〔2019〕3号

标 题: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政策咨询

来源:时间:2019-03-13字号:【 】  【打印此页】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8〕16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进入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

  二、靠泊深圳港的海船进入沿海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低硫燃油,鼓励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

  三、靠泊深圳港的海船在进入沿海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可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补贴申请(具体详见附件1)。

  四、2019年7月1日起,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包括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关闭辅机等),应使用岸电。

  五、船舶应按要求保存燃油转换记录、燃油供受单证、油类记录簿、轮机日志等燃油使用的文书资料,以备相关部门和机构查验。

  六、船舶在进入沿海排放控制区航行或靠岸停泊期间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执行本通告要求的,可向深圳海事局提出豁免或免责,可豁免或免责的具体情形见本通告附件2。

  七、对已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补贴申请,但未按要求使用硫含量≤0.1%m/m低硫燃油的船舶,一经发现,取消该船舶当年全部低硫油补贴。

  八、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低硫油补贴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1.低硫燃油使用补贴申报指南

  2.船舶可豁免或免责的情形

市交通运输局 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海事局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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