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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21600-02-2013-050500

发布日期:2013-01-29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粤交水[2013]107号文

标 题: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水路运输部分行政审批业务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水路运输部分行政审批业务事项的通知

来源:时间:2013-01-29字号:【 】  【打印此页】

  粤交水〔2013〕10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城市运输和环境管理局,广州港务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2〕134号,以下简称《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2〕335号,以下简称《批复》)精神,厅决定将“经营省内水路运输企业的设立审批”等水路运输行政审批业务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衔接及操作办法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下放“经营省内水路运输企业的设立审批”权限

  (一)根据《决定》要求,从发文之日起,厅不再受理省内水路运输许可业务,由各地级以上市(包括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原则上各地市不得再下放审批权限。

  (二)省内水路运输许可业务申请条件及申报资料在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出台前保持不变。

  (三)省内水路运输许可业务审批权限调整后,请按相关规定做好衔接工作,在2013年的年度核查工作中将对由厅核发的省内水路运输企业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进行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核发。书写规范及编号按厅《关于调整和规范我省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经营范围许可事项的通知》(粤交水〔2011〕256号)要求执行。

  (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船舶购置登记及新购建船舶投运业务时,要认真审核,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前开工建造的船舶,应提供船舶运力来源证明(登记证、营运证或注销证)方可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二、取消国内船舶代理及水路客、货代理审批事项

  (一)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决定》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简称: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的经营资质许可改为地级以上市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港澳航线水运服务企业的设立、变更核准项目停止实施行政审批,由工商部门登记后告知交通运输部门。在2013年的年度核查工作中将原核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收回。

  (二)在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出台前,新增备案的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中的(三)、(五)、(六)、(七)、(八)项规定及企业营业执照提供备案材料。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将备案名单上报厅公众网定期公布,备案信息完整录入港航系统。港航系统内没有完整备案信息的,厅不予公布,未公布企业不得申报企业诚信等级评定。

  (四)原本辖区内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备案名单在年度核查结束前(4月30日前)上报,以后新增备案和退出企业在双数月份的15日前上报。

  三、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衔接工作 行政审制度改革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运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完善相关行政、监督及执法机构的设置和配备,加强对经营省内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及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的日常监管,提高服务水平,及时调整相关办事指南。相关业务调整期间,如遇重大事项,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梁金科、付广

  联系电话:020-83730560、83730563

  传真电话:020-83881533

  电子邮箱: liangjinke@gdcd.gov.cn、uguang@gdc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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