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21600-02-2012-050499
发布日期:2012-08-08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粤交港〔2012〕906号
标 题:关于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和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的备案初审事项下放的通知
粤交港〔2012〕906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广州、珠海、汕头、惠州、东莞、茂名、潮州市港航(口、)管理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12 年第169 号)自2012年7月11日起公布施行。我省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和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的备案初审工作下放至各地级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中明确的要求和条件,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进行年度核验。2012 年度除我厅已发文批复其通过年度核验外,其余港口设施进行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由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确定1 名主管领导在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上签字。请将该主管领导及其签字模式在8 月15 日前报省厅转交通运输部备案。
各市继续使用广东省港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各市的核验内部流程调整工作如需协助可联系省港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持单位广州通易科技有限公司(38460354)。
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 月20 前,将上一年度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厅送交通运输部备案。
二、我省对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备案初审下放至各地级市。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明确的要求和条件,对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继续实行网上申报,完成港口基础数据的输入,形成《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由地市初审,在《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附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资企业批准证书)。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地市初审材料后,5 个工作日内转报交通运输部,完成备案手续后,由地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
三、省内港口管理审批权限调整后,请你们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把准入关,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管,及时调整相关办事指南,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请将省内港口管理审批权限调整事宜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港口企业,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在执行中存在和出现问题,及时反馈厅港航局港口处。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