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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21600-02-2011-050501

发布日期:2011-03-07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粤交水[2011]264号

标 题:关于调整我省水路运输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水路运输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的通知

来源:时间:2011-03-07字号:【 】  【打印此页】

  粤交水〔2011〕264号

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水路运输业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交水〔2010〕1486号)精神,现对我省水路运输管理职责、管理方式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调整范围

  (一)授权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江门、东莞、惠州、肇庆等9市的港航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对经营省内单船载货量3000吨(含3000载重吨)以下水路运输企业的设立及建造、购置或光租单船载货量3000吨(含3000载重吨)以下液货危险品船舶和普通货船事项进行审批、登记。(注:若内河船有多种航区,载货量按船检证书最小载货量计算)

  (二)授权韶关、清远、云浮、湛江、茂名、阳江、汕头、潮州、揭阳、河源、梅州、汕尾等12市港航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对经营省内单船载货量2000吨(含2000载重吨)以下水路运输企业的设立及建造、购置或光租单船载货量2000吨(含2000载重吨)以下液货危险品船舶和普通货船事项进行审批、登记。(注:若内河船有多种航区,载货量按船检证书最小载货量计算)

  (三)佛山市顺德区与佛山市调整后的行政许可权限范围相同,相关业务办理直接与我厅对接。

  (四)我厅负责审批、登记的建造、购置或光租液货危险品船舶和普通货船经营省内水路货物运输,在完成建造、购置和光租手续后,由各地市港航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运力投放,并按许可内容发放《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限制载货量500吨以下船舶新增、扩大经营范围,具体限制办法及航线核定另行制定。

  二、调整后行政许可工作事项的管理

  (一)需上报的行政许可工作事项 需由我厅或交通运输部许可的事项(包括水路运输业、服务业、辅助业事项),均由各地市港航行政管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我厅不再直接接收材料;上报材料要确保完整性、时效性和合法性,应在认真审核后加具“申报事项材料齐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意见上报。地市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当地市场或对该申报企业动态监管实际情况做出不予上报决定。

  (二)由地市行政许可工作事项

  1.对企业筹建,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同意筹建的,需出具交通主管部门正式的批准文件并加盖交通主管部门公章,同时发放《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并加盖水运业务专用章。企业筹建及船舶购建期限均为1年。

  2.对企业开业,应按照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尤其注意审核企业的管理人员、船舶运力规模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同意开业的,需出具交通主管部门正式的批准文件并加盖交通主管部门公章,同时发放《水路运输许可证》及《船舶营业运输证》并加盖水运业务专用章。

  3.船舶建造、购置登记需在《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明确所建造、购置船舶的所有权情况,有效期为1年;建造船舶的需注明“请在一年内开工建造,逾期未开工的不再延期”;购置船舶的需注明“请在一年完成购置手续并投入营运,过期后不再延期”。

  4.新增船舶建造、购置登记,应及时核查该企业或船东过往运力登记情况,凡是企业或船东未能落实已经准予运力指标的,不得申请新增同一类型运力指标。严禁企业和船东先购建后登记。

  5.新申请投运船舶吨位若与运力登记吨位误差超过 10%,需重新办理运力登记手续,将其作为企业不诚信行为纳入行业诚信体系管理,并严格按照经营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资质预警;由地市审批、登记的船舶运力在投运时,船舶吨位超出地市许可权限的,需按许可权限重新上报我厅办理相关手续;地市未按照许可权限进行办理业务的,我厅将撤销该行政许可业务,如给申请当事人造成损失,地市应当给予赔偿,并按照行业行政绩效评估体系相关规定处理。

  三、做好调整后的行政许可工作

  (一)各地市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许可权限调整后,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熟悉各项业务规范,认真审核材料,做好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二)对省内跨市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的批准文件,各市应扫描成PDF格式文件作为办结附件,储存到“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中;且在每年的 1月 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6月 15前报送当年上半年的审批、登记事项总体情况(包括审批企业、个体、船舶数量,运力吨位等)。

  (三)各市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每月)将由省交通运输厅授权网上打印的《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存根),及《许可证》(即盖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水运管理专用章的《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和《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上报。

  四、执行时间

  以上事项在“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办理。 已开通“系统”的地市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执行有关事项;暂没有开通网上办理的地市,在4月30日“系统”开通后,即2011年5月1日起执行,请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在执行中存在和出现问题,请及时向厅报告。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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