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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21600-02-2019-104557

发布日期:2019-01-11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标 题:《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来源:时间:2019-01-11字号:【 】 【内容纠错】 【打印此页】

  一、政策背景 

  2014年12月29日,深圳市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2015年1月21日,市交通运输委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15〕1号),有效期为3年,于2018年1月21日到期。2018年1月18日,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重新发布了《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8〕1号,有效期1年),在2015年版本(深交规〔2015〕1号)基础上,融入了调控实施以来发布与调控有关且正在实施的政策要求,没有增加新的要求,没有改变以前的规定。2018年版的《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19年1月有效期满。为保障政策稳定性与延续性,市交通运输委牵头起草了2019年版的《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截至2018年12月底,深圳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中心累计配置各类指标约142.4万个,其中增量指标55万个、更新指标81.1万个、其他指标6.53万个。

  增量调控政策实施以来,截至2018年底,抑制了约80万辆本地小汽车,限外政策也有效控制了外地车使用,对延缓交通拥堵恶化起到积极作用,为交通拥堵治理争取时间。期间,深圳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开展交通拥堵治理和“公交都市”创建系列工作,有效缓解了我市交通拥堵状况。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市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一)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以及《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

  三、2019年版的思路及原则 

  2019年版政策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础,立足深圳发展实际,在2018年版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总体稳定、局部优化”的原则,对部分章节条款进行调整、优化、完善。2019年版《实施细则》分为八章七十七条,保持了2018年版《实施细则》的政策思路,没有做出重大的政策调整,仅结合调控以来出现的操作性问题以及市民的实际需求,对部分条款进行优化完善。

  四、指标分类方面有哪些变化? 

  2019年版《实施细则》明确小汽车指标使用类型分为普通小汽车指标、混动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明确了每种指标的使用范围。其中纯电动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混合动力小汽车或者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普通小汽车指标可以用于普通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和纯电动小汽车登记。小汽车指标按获取方式分为增量指标、其他指标、更新指标。细化分类便于指标使用、管理、更新延续。

  五、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有无调整? 

  2019年版《实施细则》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比例及方式与2018年版《实施细则》完全保持一致。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

  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和竞价方式各配置4万个,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经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核后直接配置。

  六、单位申请增量指标主要有哪些调整? 

  一是为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增加了企业“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为正常”的要求。

  二是将企业申请指标编码的最低纳税额从3万调整至5万。

  三是取消了企业纯电动车指标的“N+1(纯电动)”中的“+1”政策。

  四是完善了申请编码计算规则,纳税额已在上一年度计入税款总额用于获取申请编码的,不得在本年度计入税款总额。

  五是明确了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七、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有无调整? 

  2019年版《实施细则》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条件与2018年版《实施细则》保持一致,但细化了名下没有车辆的具体认定原则,便于实际操作。

  申请增量指标的个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居住地在本市;(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者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下列情形不视为名下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1.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被盗抢,按本细则规定,车主已失去就此车申请其他指标资格的。2.名下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2017年12月31日之前被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标注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行为。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但不适用纯电动车指标“1+1(纯电动)”政策。

  八、其他指标管理主要有哪些调整? 

  一是新增了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的情形,且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可以在深圳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规定。

  二是为规范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时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的行为,明确了企业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即下级单位应为上级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三是细化了被盗抢车辆车主申请其它指标的时限和其它条件。新细则明确了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于2014年12月29日18时后被盗抢,如公安部门立案满六个月仍未追回的,机动车所有人可在该六个月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并携带有关材料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其他指标的规定。

  四是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我市登记的车辆,至法院拍卖公告发布时,被拍卖的车辆及其所有人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更新指标条件的,相关车辆拍卖成交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就该被拍卖车辆获得更新指标。被拍卖的车辆或所有人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更新指标条件的,买受人应当持有效的相应类别的指标证明文件和拍卖成交法律文件,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的规定。

  五是明确了其他指标使用类型如何确定的规则。

  九、更新指标管理主要有哪些调整? 

  一是增加了单位申请更新指标时的条件,新增了“登记地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经营状态为正常。其中企业无欠税,纳税状态正常”的要求。

  二是增加了个人申请更新指标的情形,即“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应当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或者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居住地在本市的条件”。

  三是优化了关于黄标车更新管理规定,新增了“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小汽车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再产生更新指标”的规定。

  四是新增了“我市登记注册的车辆被执法机关没收或销毁后,作出行政决定的执法机关将相关车辆的信息(含车牌号、车架号)书面通报小汽车指标管理机构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就该车辆申请更新指标的,调控机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审核不予通过。”的规定。

  五是新增了确定更新指标类型的规则,明确了限购前已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车辆更新时一律发放普通小汽车指标。

  六是优化了关于名下有强制注销车辆记录车主申请更新指标的规定。之前细则规定,名下有强制注销记录的,车主名下车辆不能更新。新细则根据公安部门规定将 “强制注销”表述调整为“到达报废标准”或“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这两种,同时规定车主名下车辆在2017年12月31日前处于这两种状态之一的,车主名下其它车辆更新不受限制。

  七是明确了出租车、教练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可依据主管部门文件申请其它指标的车辆,在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后,不能申请更新指标。

  十、指标的使用管理主要有哪些调整? 

  限购以来,我市实行“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变更至另一方名下,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的规定”,新细则对该规定中转入方的条件做了细化,便于实际操作。

  十一、目前仅拥有一辆纯电动车或持有纯电动车指标的个人能否再申请普通小汽车指标?

  目前仅拥有一辆纯电动车或持有纯电动车指标的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情形,在2021年12月31日前,也可以申请1个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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