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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21600-02-2018-090795

发布日期:2018-04-26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标 题:关于《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关于《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来源:时间:2018-04-26字号:【 】 【内容纠错】 【打印此页】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已经2018年2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一十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现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4年,市政府制定了政府规章《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下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显现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事项,主要体现在:一是部分市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原规定的超时停车“补缴费用和处罚并处”与“超时双倍补缴费用”,存在处罚过重与不合理等问题;二是原规定的缴费方式只有预先缴费方式一种,缴费方式单一,不够便民;三是部分规定不够清晰,需要对部分条文表述予以进一步明确,增强可操作性等。为回应社会各界的合理诉求,方便市民使用道路停车位和缴纳停车费,进一步增强道路停车的便捷性、科学性,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了预先缴费方式

  《办法》规定停车费采取预先缴费方式,即停车位使用人停车后,通过手机软件启动停车缴费流程,并根据预计停放时间先行缴纳停车费;在付费时间届满前系统会提示停车位使用人续费。如停车位使用人超时停车且未提前续费的,可以在驶离停车位后24小时内按照缴费标准的双倍补缴停车费。如24小时内未补缴停车费的,将按照道路违停予以处罚并按照缴费标准补缴停车费。

  该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引起较大争议,部分市民认为“补缴和罚款并处”和“超时双倍补缴”过重。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本次修订对预先缴费方式进行了优化完善,不再将超时停放未补缴费用作为道路违停予以处罚,并对超时补缴费用也无须按双倍补缴,停车位使用人在驶离停车位后,对于超时停车的费用,只需按收费标准补缴费用即可,在未补缴费用前,无法通过原手机缴费账户使用停车位。

  (二)增加了事后缴费方式

  《办法》仅规定了预先缴费方式,市民建议增加事后缴费方式。为进一步提高便民程度,市交通运输委对缴费系统进行技术改进,推行事后缴费。本次修订增加了停车费事后缴费的内容,停车位使用人选择事后缴费方式的,在事先将手机缴费账户绑定信用卡后,停车时启动缴费流程,并在车辆驶离停车位后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提示缴纳停车费即可。如果逾期未缴费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在绑定的信用卡内扣除相应的停车费。如因信用卡持卡人、银行原因导致无法扣费的,停车位使用人也可以按照提示主动补缴停车费;在未补缴费用前,无法通过原手机缴费账户使用停车位。

  (三)取消了未足额缴纳停车费的处罚

  《办法》规定未足额缴纳停车费的,按照道路违停予以处罚。市民反对意见比较强烈。本次修订对预先缴费和事后缴费方式均不设定补缴时限,只要停车位使用人在下一次使用同一个手机缴费账户使用停车位前补足前次费用即可,未补足前次费用的,无法通过该手机缴费账户继续使用停车位,不再实施行政处罚。

  (四)增加了交通运输部门委托执法的规定

  为加强道路停车管理,我市成立了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中心作为道路停车管理单位,为市交通运输委直属事业单位,负责道路停车设施、停车秩序和停车收费管理。为发挥道路停车管理单位的作用,《办法》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委托给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但对市交通运输委实施的与道路停车设施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仍由市交通运输委辖区管理局实施。为进一步发挥道路停车管理单位的作用,本次修订,一并将与道路停车设施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事项,通过委托执法的方式交由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增加了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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