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021600-02-2017-050653

发布日期:2017-11-14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标 题:《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来源:时间:2017-11-14字号:【 】 【内容纠错】 【打印此页】

  一、什么是行政调解?

  答:行政调解,是指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为调解机关,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有什么区别?

  答: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是调解机构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行政调解机构是行政机关作为调解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色彩。

  二是调解人员的地位不同。人民调解的调解人员是经基层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它与被调解人员是平行关系;而行政调解的调解人员都是行政机构的领导人或者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通常与被调解人存在着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

  三是调解本身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治活动,而行政调解,是基于行政职责的一种行政活动,属于官方调解。

  四是调解权的来源与性质不同。人民调解的调解权是一定范围群众直接授予的民主自治权;而行政调解的调解权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权力。

  五是调解的对象与范围不同。人民调解的对象与范围是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劝说;行政调解的对象一般是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调解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民事、经济等纠纷。

  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都受理哪些行政调解案件呢?

  答:深圳市交通运输委行政调解案件的受理范围为:(一)机动车维修质量争议;(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争议;(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争议;(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争议;(五)道路旅客运输争议;(六)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争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其他争议。

  与此同时,相关行政调解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三)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已作出生效裁决的;(四)已经行政调解完毕,相对人就同一争议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的;(五)其他各单位、调解组织已经受理调解或者已经作出行政调解决定的;(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后反悔的;(七)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调解处理的其他争议。

  四、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申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行政调解?

  答: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或口头向调解单位提出,也可以通过拨打12328电话申请行政调解。

  五、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在办理行政调解案件时,主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主要遵循以下六大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调整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者接受调解结果;

  (二)合法合理原则。调解的方式、内容和结果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不得有违公序良俗;

  (三)公平公正原则。调解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中立、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争议各方当事人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

  (四)程序规范原则。开展行政调解,应当严格遵守行政调解的程序性规定,不得损害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五)高效便民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简便、快捷、高效,减少当事人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

  (六)保守秘密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参加调解活动的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第三人在调解活动中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行政调解适用回避制度吗,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调解适用回避制度。调解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的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行政调解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也可以申请回避。行政调解员是否回避,由各调解单位负责人在正式调解开始前决定。决定不予回避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七、申请行政调解,通常需要多久才能调解完毕?

  答:行政调解案件通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终结调解,但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专家评审中止调解等特殊程序的,前述特殊程序的办理时限不计入调解时限。

  八、行政调解主要有哪些程序?

  答:行政调解通常分为申请、受理、调解、结案四个环节。

  申请环节: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通过电话、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提出申请。

  受理环节:收到当事人申请后,调解单位审查是否符合本单位行政调解受理范围,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决定是否受理,通过拨打12328电话申请行政调解的,各调解单位应当自收到信息中心转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决定是否受理。

  调解环节:对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且当事人均当场一致同意调解的争议,可以由1名调解员当场进行调解,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其他类型的案件受理后,将由行政调解人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灵活执行征求调解意见、调查取证、主持调解、签订协议或者终止调解等程序。

  结案环节:签订调解协议或者终止调解的,调解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归档存档。

  九、行政调解成功的案件都需要签订调解协议吗?

  答:除能够即时履行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协议外,均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

  十、行政调解协议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产生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自觉履行。经行政调解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协议,经司法确认或者经依法公证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分享到:
  【打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