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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21600-02-2017-036368

发布日期:2017-04-12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标 题:《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点解读

《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点解读 政策咨询

来源:时间:2017-04-12字号:【 】 【内容纠错】 【打印此页】

  背景说明:

  自2016年10月底摩拜单车进入我市以来,全市互联网自行车迅速发展。截至2017年3月底,全市已有7家共享单车企业,包括摩拜、ofo、小蓝单车、小鸣单车、优拜单车等,投放车辆约52万辆,注册用户量超900万人,日均使用量达250万人次。

  为促进互联网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和引导市民绿色出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局等相关部门,自2016年12月开始起草《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并分别于12月12日和12月27日向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征询意见。已征集的68条有效意见主要集中在政企职责划分、基础设施建设、车辆秩序管理、用户权益保障等方面。目前《若干意见》已通过合法性审查和市政府批准同意,于2017年4月6日由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交警局联合正式发布。

  《若干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互联网自行车定位及发展方向

  《若干意见》将互联网自行车定位为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主要服务于市民片区中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自行车系统。我市互联网自行车的发展遵循政府鼓励、引导、规范与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经营企业自主投放车辆并提供租赁服务,政府规范、引导并提供配套基础设施支持。

  二、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若干意见》明确了交通、规划、交警、城管、各区政府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市委网信办、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的分工,按照各自职责鼓励、引导、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共同做好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监督管理。

  三、明确企业运营规范要求

  《若干意见》鼓励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在本市办理相应商事登记,为规范企业运营,重点提出企业在车辆管理、用户管理、押金管理、事故赔偿等方面的要求:

  (一)车辆管理。车辆投放规模要与全市或区域设施承载能力、市民出行需求及企业线上、线下管理水平等相适应。同时,需建立车辆维保服务制度,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和管理团队。

  (二)用户管理。建立用户行为规范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通过对用户不良行为采取扣减信用积分、提高车辆使用的收费标准等措施,引导用户形成良好的骑行、停放习惯。

  (三)押金管理。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

  (四)事故赔偿。明确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鼓励企业为用户购买保险。

  四、明确用户行为规范和违规行为处罚

  《若干意见》明确要求,租用互联网自行车的市民,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自行车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或违规停放自行车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城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计入个人征信体系。

  在原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主要修订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

  《若干意见》根据政府部门职能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管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自行车道路交通通行和停放秩序的执法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做好绿地、绿道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

  二、规范了企业管理要求

  调整了原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互联网自行车企业应当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和备案的强制性条款表述,改为:鼓励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

  三、强调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相关要求

  《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应加强对车辆投放、数据共享、消费者合法权保障益方面的要求。

  (一)车辆投放方面。要求投放规模与全市或者区域设施承载能力、市民出行需求及企业线上、线下管理水平等相适应。

  (二)数据共享方面。明确企业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供企业本地注册用户量、车辆规模和分布信息、车辆使用频率、车辆运行等数据信息。

  (三)消费者合法权保障益方面。强调了企业应建立、健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制度和措施,为用户提供事故赔偿、押金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其中新增了一条:企业由于自身经营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时,应提前20日进行社会公告,清退预付金和押金,并通过函件等方式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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