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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21600-02-2017-038758

发布日期:2017-01-05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标 题:《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意见》解读

《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意见》解读 政策咨询

来源:时间:2017-01-05字号:【 】 【内容纠错】 【打印此页】

  《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合乘意见》),已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会同深圳市公安局印发,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一、《合乘意见》出台的背景

  私人小客车合乘作为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民事行为,随着网络平台软件兴起愈发增多。合乘出行有利于缓解部分城市交通拥堵和环境压力,但没有相关政策予以扶持,其发展会受到限制。为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障合乘各方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十)条中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明确合乘平台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应遵守的规范,鼓励广大市民依法合规积极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结合本地实际,共同起草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16年10月31日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最终送审稿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后,《合乘意见》于2016年12月28日起发布施行。

  二、《合乘意见》的主要内容

  《合乘意见》共8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合乘的定义,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第一条)

  二是明确合乘属于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合乘各方自行约定并承担。(第二条)

  三是明确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合乘信息服务的平台,应履行备案义务与管理责任,包括备案时限、提交材料、软件功能设置、提供出行协议、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负责投诉处理、完善网络安全管理等要求。(第四条、第六条)

  四是明确通过合乘平台出行的各方应遵守的规范,包括费用分摊比例上限、次数上限等要求。(第五条)

  五是加强了对合乘行为的监督。对于各类非法营运行为,鼓励社会公众进行举报,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于合乘各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上述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第七条)

  三、《合乘意见》重点条款的解读

  (一)关于分摊费用的规定。

  《合乘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通过合乘平台合乘出行的,分摊总费用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按合乘里程计算,且单次里程分摊费用不得超过红色出租小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不含起步价、燃油附加费、候时费、长途返空费、夜间附加费)。该规则有利于进一步压缩非法运营车辆的生存环境,同时也对真正的合乘服务提供者的保留一定的经济激励。

  (二)关于合乘次数的规定。

  关于限制合乘频次的规定,重点是对网络平台提供合乘服务派单时的限制,这是结合了市民平均每人每天上下班通勤,以及额外出行时提供合乘的实际情况制定,减少借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的情况出现,也减少城市机动车污染排放、高峰期交通拥堵等压力。

  (三)关于合乘的规范管理。

  合乘是一种合乘各方自愿的非经营行为,与客运服务有明显的区别。《合乘意见》通过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在提供合乘信息服务或合乘出行时应遵守的规范,并要求合乘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对其行为进行指导,各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同时对举报并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查处非法营运车辆的举报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奖励,多方共同促进合乘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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