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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02-2016-031646

发布日期:2016-03-17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标 题: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对营运车辆维护制度进行重点改革的解读

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对营运车辆维护制度进行重点改革的解读 政策咨询

来源:时间:2016-03-17字号:【 】 【内容纠错】 【打印此页】

  一、背景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对营运车辆维护制度进行了重点改革,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车辆技术管理确定了“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原则,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维护周期,自觉维护实施车辆维护、重新划分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调整了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和频次。道路运输经营者对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高效、节能、环保负第一责任。

  二、主要内容

  1.《规定》全面改革了营运车辆维护制度

  《规定》将营运车辆维护周期由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改为由经营者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自行组织实施;道路运输经营者要依据国家有关汽车维护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维护周期。

  《规定》取消了道路运输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后,经营者需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的规定,减少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的时间成本。

  2.规定》细化了车辆的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和频次

  《规定》将客车、危货运输车列为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重点对象,一是调整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和频次,要求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二是明确了委托检测的原则,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在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允许普通货车在驻地运输经营所在地进行检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驻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予以采信。三是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不再要求挂车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3.《规定》明确了营运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

  《规定》对原有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进行了全面梳理,重新确定了车辆技术管理的原则、方针,制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准入、维护、检测、监督政策措施。

  《规定》明确指出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求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合理地设置部门,配备人员,有效地实施车辆从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的全过程管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车辆维护、修理的实施主体,为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和修理提供服务保障。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作为评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技术支撑单位,对检测评定的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也得到了强化。新《规定》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维护记录以及车辆定期检测和评定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纳入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范畴,并与运输车辆审验直接挂钩。

  4.《规定》确定了车辆维护项目

  《规定》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具体来说就是《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其中详细规定了汽车和挂车维护分级、周期、作业内容、技术要求及质量保证。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同样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要求来进行。

  5.《规定》强化了道路运输车辆全过程技术管理

  《规定》明确了车辆基本技术条件,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性能要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要达到二级以上;二是改变了车辆检测结果的监管方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采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证明,作为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审验车辆的依据。三是确定了车辆使用的禁止行为和鼓励方向。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和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鼓励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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