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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21600-02-2017-059881

发布日期:2017-12-29 00:00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标 题:《深圳市2015年-2019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及新能源运营补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深圳市2015年-2019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及新能源运营补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来源:时间:2017-12-29字号:【 】 【内容纠错】 【打印此页】

  一、制定背景

  (一)我国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已发生转变,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可由地方统筹用于城市公交车补助。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财政部等3部委从2015年起对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以下简称国家油补)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一是调整后的国家油补资金可由地方统筹用于城市公交车补助,不再仅用于企业燃油公交车的油价补助,因此我市需制订国家油补的统筹使用办法。

  二是调整后2015年-2019年我市的国家油补总额为定额,逐年按《通知》规定的系数进行递减,不再与我市燃油公交车总数挂钩,因此我市需研究制订办法合理分配国家油补资金。

  (二)国家相关部委及广东省相关部门均要求各地市制订国家油补分配方案。

  一是《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二是2017年3月22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实施细则》(粤交运〔2017〕33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求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国家油补资金政策的制订和调整,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制订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综上所述,经市政府批准,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委制定了《补助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国家油补对象包括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公交车辆以及油气混合的双燃料公交车辆(以下合称燃油公交车)。

  新能源运营补助对象包括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以下合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其中新能源公交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公交车、燃料电池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

  (二)补贴标准。

  1.国家油补补贴标准

年度(年)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单车补助标准(元/标车)

79315

68770

61740

54710

47680

  公交企业年度国家油补总额=年度国家燃油补助单车(标车)补贴*公交企业年度平均标车数。单车补助标准见下表:

  2.新能源运营补贴标准

  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自然车)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车辆类型

车长L(米)

6L8

8L10

L10

纯电动公交车

4万元//

6万元//

8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

2万元//

3万元//

4万元//

燃料电池公交车

6万元//

超级电容公交车

2万元//

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

2万元//

  (三)考核要求。

  1.我市按年度对公交企业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进行考核,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各公交企业每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重(以下简称新增及更换比重),各公交企业2015年-2019年新增及更换比重每年度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2015年度新增及更换比重应当达到40%,2016年-2019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的比重应当达到100%。

  对于2016年-2019年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公交企业,扣除其未完成考核目标年度的国家燃油补助中的涨价补助部分。

  2.对于全年正常运营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自然车),年度运营里程(包括运营载客里程和运营空驶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的可获得全额新能源运营补助;低于3万公里的无法获得新能源运营补助。

  对于考核年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原因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自然车),运营里程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月均运营里程高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即可享受新能源运营补助,相应公交车辆运营补助标准按实际运营月份进行折算;月均运营里程低于2500公里的无法获得新能源运营补助。

  (四)资金拨付方式。我市国家燃油补助及新能源运营补助资金拨付实行年初预拨及年度清算的方式,具体拨付金额及次数以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文件为准。

  (五)有效时间。《补助办法》自2017年11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六)《补助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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