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执法监督 > 处罚裁量

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执法手册路政分册(含治超)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5-08-16 17:09字号:【 视力保护色:      

 

执法支队,各辖区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局、港航货运局:

  为规范路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提升案件质量,降低复议诉讼撤案风险,方便一线执法人员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粤交执〔2014〕1409号),委制定了执法手册路政分册(含治超),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书填写注意事项

  (一)本次印发的执法手册路政分册中“违法内容”与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一致,相关内容具有全面性,一线执法人员适用时应根据执法实际进行填写,例如:违法内容为“未经许可进行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涉路施工活动的”的,一线执法人员在填写违法通知书文书时应结合案件情况,应明确违法当事人利用前述何种设施从事违法施工活动。

  (二)违章处理窗口人员应根据一线执法人员填写内容核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确保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行政处罚通知书填写违法内容一致。

  二、调查取证注意事项

  (一)执法手册路政分册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样式制定,增设了“情节与危害后果”描述项,规范了违法程度认定,细化了执法裁量,各单位要注意把握新增内容。

  (二)一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对照执法手册“情节与危害后果”描述项,收集能够证明违法行为情节及危害后果的证据材料,并根据调查取证情况确定违法程度,适用对应裁量标准。

  三、案件处理注意事项

  (一)各执法单位要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的规定,对路政案件实行“先审查后告知”,即案件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由法制部门或法务主管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并经单位领导审批后,需要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主动发现的治超案件无法执行上述立案程序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补办立案手续。

  (二)法制部门或法务主管在案件审查时应当注意审查“情节与危害后果”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确定具体的处罚基准是否适当。违章处理窗口应当根据案件实质审查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本执法手册制定目的是便于执法人员使用,仅具参考作用,原印发的相关执法手册与本手册不一致的,以本手册为准。各执法单位在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和决定书时,具体条文表述应当以法规文本为准。各单位在本执法手册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委综法处。

  (二)根据原印发的执法手册开具并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继续使用原执法裁量基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尚未送达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在本手册印发之日起,适用本手册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新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并送达。

  特此通知。

  附件:交通行政执法手册-路政分册(含治超)

 

        
分享到:
  【打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