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大行政决策 > 2018年重大行政决策

关于征求《深圳市关于规范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时间:2018-04-12 11:49字号:【 视力保护色:      

 

  2018年3月16日-3月27日,我委就《深圳市关于规范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征集意见19条,经调研核实,拟采纳4条,解释说明11条,不采纳4条。现将意见整理情况公布如下:

来源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情况说明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1.完善关于测试车辆数量限制的规定

《指导意见》中:“三(二)3”项规定“……每测试主体一次性申请不超过5辆车。

修改方案一,建议修改为:“……每测试主体一次性申请不超过5辆车;符合要求的测试主体可以申请额外的测试车辆及临时行驶车号牌,由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并决定额外测试车辆的数量。

修改方案二,删除此项规定:“……每测试主体一次性申请不超过5辆车。

2.《指导意见》四(五)项对申请变更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已取得道路测试资格的测试车辆发生智能驾驶系统安全性能重大变化、车身外观以及测试驾驶人改变等情况时,测试主体应当立即停止相关测试车辆的道路测试,并提前5个工作日及时向市公安交警局提交道路测试变更信息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3.《指导意见》“五(二)”项规定:“由测试车辆全部或部分责任引起人员伤亡、车辆损毁等重大事故的,由市公安交警局暂停测试主体测试资格,测试主体应向市公安交警局交回所有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认真进行整改,重新申请评估。”建议修改为:“发生与测试车辆有关人员伤亡、车辆损毁等重大事故的,由市公安交警局暂停测试主体测试资格;有权部门事后查明智能驾驶系统无责任或不存在缺陷的,应恢复其测试资格;查明确属智能驾驶系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测试主体应向市公安交警局交回所有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认真进行整改,重新申请评估;当智能驾驶系统安全性能达到要求时,测试主体可重新获得测试资格。”

解释说明

解释说明。已和腾讯公司进行对接沟通,经研究,维持原表述不变。

 

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1.增加自动驾驶测试车辆驾驶员的任职门槛。针对驾驶人,建议增加以下任职要求:

1)有8年以上驾龄;

2)有3年以上试车员工作经历,具备紧急情况下驾驶经验;

3)增加驾驶人背景调查,禁止有违法前科人员承担驾驶员职责。

2.为安全起见,建议为自动驾驶测试开放封闭测试道路,模拟城市、高速场景。

1)车辆只有经过封闭场地测试后,才能上开放道路测试;

2)开放道路测试速度,必须低于封闭场地测试速度;

3)增加对车辆自动驾驶能力的考察,要求车辆具有识别测试车速3秒以上距离内障碍物(车辆、紧急标志(三角铁)、行人)的能力。

3.增加对测试车辆应急装置,人工干预机制的审查。允许专家评审团对车辆可靠性进行评审,以豁免条款中关于需要为测试用车出具“国家级汽车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的条目。

4.在不影响车辆正常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内嵌、外置传感器。允许使用自研传感器。

5.适当放宽“测试周期一次不超过3个月”到6个月,建议车上强制安装行车记录仪、GPS进行监控。

6.为保障安全,建议每台车配2名安全员。相互监督,减少事故发生率。

部分采纳

1.不采纳。原因是与北京、上海出台政策保持一致。

2.解释说明。相关建议属于操作细节,宜在后续操作中研究细化。

3.解释说明。不在指导意见表述,另行纳入专家评审论证环节予以考虑。

4.解释说明。相关建议属于操作细节,宜在后续操作中研究细化。

5.解释说明。

有关放宽测试周期与《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不符,不采纳;

有关安装行车记录仪等数据记录和监控装置的要求已在指导意见附件中明确。

6.采纳。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1.建议深圳搭建封闭测试场地或建议定期封闭道路测试。

2.在“三、测试审核和申请(一)申请要求”中,第2条“测试主体为具有机动车辆智能驾驶技术及产品研发或生产能力的整车企业、改装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企业、电子信息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交通运输企业、科技类企业。”建议删除,因不可能列全。

部分采纳

1.采纳。正在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推进。

2.解释说明。借鉴重庆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办法有关表述,并保持一致。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1.职责分工中,经信委的职责分工实操难度大,建议修改经信委职责。

2.测试管理第(五)条“已取得道路测试资格的测试车辆发生智能驾驶系统安全性能变化、车身外观以及测试驾驶人改变等情况时,测试主体应当立即停止相关测试车辆的道路测试,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公安交警局提交道路测试变更信息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认为涉及功能增减、部件变更、车身外观不应立即停止测试。

部分采纳

1.采纳。

2.不采纳。因功能增减、部件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必须立即停止测试。

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

 

1.职责分工中,有关专家库组成建议修改为“联席工作小组组织智能网联、组织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财务等相关领域专家建立深圳市智能驾驶测试专家库,定期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评审意见。”原因联席工作小组应该以智能网联汽车行业专家为核心组建。

2.测试车辆智能驾驶数据记录装置介绍和操作说明,建议补充“对测试车辆安装有独立的事故记录装置、车辆在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的重大无法控制状况时,能够自动记录和存储在车辆事故或者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信息。具体信息如下。

1)车辆控制模式(自动驾驶/手动驾驶);

2)车辆故障信息;

3)车辆运动状态;

4)车辆运动状态对应的车辆实际相应情况;

5)车辆灯光实时状态;

6)车辆感知的环境信息;

7)驾驶操作视频监控信息;

8)行驶中前方路况视频信息;

9)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

3.对于附则1的智能驾驶定义,建议修改为“智能驾驶车辆是指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机动车上装配智能驾驶系统的车辆,具备部分自动驾驶、带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以及依据网联化功能实现的自动驾驶车辆。

4.附则2的办理流程图,建议修改:

1)步骤一的联席工作小组评审、步骤二的市公安局核准,未通过时,流程应该回归到测试主体申请提交申请,并且步骤一的联席工作小组在未通过评审时,也需要出具给测试主体的整改通知书,便于企业整改重新提交。

2)步骤二的申请材料,建议修改为公安部令第124号申请临时车牌所需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合格证、车辆进口凭证等)原因:步骤二的测试主体申请材料,车辆归属人通常为企业单位,提供车主身份证建议修改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部分采纳

1.解释说明。《指导意见》中的专家库的组成中,电子和计算机已经涵盖全面,无需额外突出电子信息、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

2.解释说明。纳入专家论证环节做具体考虑要求,不在指导意见中阐述。

3.不采纳。原因是指导意见中智能驾驶车辆定义已涵盖。

4.采纳。

深圳市信息化协会

1.“联席工作小组”应加上市场委和科创委

1)市经信委负责:推动支持企业生产的相关产品参与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鼓励企业创新应用。

2)科创委负责:支持企业相关的技术研发和试验;

3)市场委负责:支持企业参与制定智能驾驶车辆相关技术及应用标准;引进或参与国家级智能网联汽车质量检测机构在深的设立。

2.职责分工中,有关专家库组成改为“联席工作小组组织交通、通信、汽车、电子信息、互联网、人工智能、法律、财务等相关领域专家建立深圳市智能驾驶测试专家库”。

解释说明

1.不采纳。原因一是借鉴了北京、上海成立联席小组组成单位;二是《指导意见》主要针对道路测试环节,并非全链条覆盖。

2.解释说明。《指导意见》中的专家库的组成中,电子和计算机已经涵盖全面,无需额外突出电子信息、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年4月12日

 

        


附件下载

分享到:
  【打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