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委发布《关于国Ⅰ排放标准汽油小汽车更新指标管理有关事项通告》,根据《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年)》(深府〔2017〕1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7〕163号)的规定,自2018年12月31日起取消国Ⅰ排放标准汽油小汽车更新指标。也就是说,在2018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后,国Ⅰ排放标准汽油小汽车在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转移迁出、变更迁出后,车辆所有人不能就此车辆申请更新指标。
被调控管理的机动车才是通告中所指
通告中所指的小汽车是指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5]1号)规定纳入调控管理的机动车,未纳入调控管理的,如小型货车不在此列。具体哪些车辆属于国Ⅰ排放标准汽油小汽车,将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认定,市人居环境委将在近期公布,具体车辆信息以其公布的数据为准。
2018年12月30日前在交警部门完成申请登记 否则将受到限制
根据市交通运输委的通告,认定标准有两个:一是我市公安交警部门记录的完成相应业务的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天)。二是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受理车辆所有人申请,并在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天)出具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且我市公安交警部门记录的该次机动车登记业务完成时间为2019年3月30日前(含当天)。
由于通告对时限有明确的限定,因此深圳新闻网提醒广大车辆所有人,务必留有一定的时间余量,提前合理安排,避免在期限临近时扎堆办理,导致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完手续而失去相应的更新资格。
如果不能在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完成相应的手续,务必要在2018年12月30日前拿到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还要在2019年3月30日前(含当天)完成相应手续,即我市公安交警部门记录的该次机动车登记业务完成时间。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要与该次办理车辆业务一致。如果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受理后,业务终止需要重新申请的,以新的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时间计算。
另外各位市民要注意按照其它程序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转移迁出、变更迁业务,我市公安交警部门不出具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的,车辆所有人务必要预留充足的时间,确保在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相应的手续,即我市公安交警部门记录的完成相应业务的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天)。
法院拍卖的国Ⅰ排放标准汽油小汽车 依需按照时间完成相应手续
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法院拍卖的国Ⅰ排放标准汽油小汽车,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按照当时的规定办理。2018年12月31日后(含当天),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小汽车所有权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发生转移的,原车辆所有人不得就该车申请更新指标;竞拍成功后,买受人需在深圳市办理车辆登记的,需提供有效的小汽车指标。买受人对该辆车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转移迁出、变更迁出后,不能就相应车辆申请更新指标。
从现在起,各位购车的市民需要注意,在竞买我市法院拍卖的国Ⅰ排放标准汽油小汽车时,要考虑到指标消失的风险。务必留有充足的时间,办理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然后再在2018年12月30日前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转移迁出、变更迁出,方可申请更新指标,否则指标消失。
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登记 可申请延期2个月
《通告》对以下两种情形,导致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完成相应手续,给予了补足至两个月办理期限的救济措施:
情形一是在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者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解封或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到规定的时间不足2个月的,或者解封、解除强制措施时间在规定办理时间之后的,经车辆所有人申请,可以将办理手续的时间补足至2个月,自解封或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计算。
情形二是在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被盗的,且车辆所有人在2018年12月30日前报案,后车辆被追回的,公安部门返还车辆之日起(不含当日)到规定的时间不足2个月的,或者返还时间在规定办理时间之后的,经车辆所有人申请,可以将办理手续的时间补足至2个月,自公安部门返还车辆之日起(不含当日)计算。
各位市民所需要注意的是,车辆所有人在车辆解封、解除强制措施或车辆被返还后,立即到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转移迁出、变更迁手续,确保在2个月内完成,并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含当日),持车辆被查封、采取强制措施的文书,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案件受理)材料到深圳市小汽车调控中心窗口报备,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补足两个月办理期限。例如,解封之日为2018年11月10日,可补足至2019年1月10日;如果解封之日为2019年4月10日,可补足至2019年6月10日。
而其它情况导致不能在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注销登记、转移登记、转移迁出、变更迁手续的,车辆所有人不能就此辆车申请更新指标。
《通告》小汽车被盗抢 需在18年12月30日前登记方可申请指标
在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在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登记的;以及在2018年12月31日后(含当日),在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登记,且车辆所有人在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报案,车辆所有人在2019年1月31日前(含当天),向深圳市小汽车调控中心报备车辆被盗抢情况的,且查证属实的。车辆所有人可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就相应车辆申请其它指标。除此之外,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小汽车被盗,车辆所有人不能申请其它指标。
深圳市小汽车调控中心提醒购车人员,从现在起,购买国Ⅰ排放标准汽油小汽车并在我市办理登记时,要防范指标消失的风险。务必留有充足的时间,办理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还要确保在2018年12月30日前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转移迁出、变更迁出,方可申请更新指标,否则,因不能申请更新指标而导致该小汽车指标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