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国Ⅰ排放标准汽油小汽车更新指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认定标准有两个:一是我市公安交警部门记录的完成相应业务的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二是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受理车辆所有人申请,并在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出具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且我市公安交警部门记录的该次机动车登记业务完成时间为2019年3月30日前(含当日)。
由于《通告》对时限有明确的限定,因此车辆所有人应留有一定的时间余量,提前合理安排,避免在期限临近时扎堆办理,导致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完手续而失去相应的更新资格。同时务必注意以下两点:
如果不能在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完成相应的手续,务必要在2018年12月30日前拿到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还要在2019年3月30日前(含当日)完成相应手续,即我市公安交警部门记录的该次机动车登记业务完成时间。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要与该次办理车辆业务一致。如果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受理后,业务终止需要重新申请的,以新的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时间计算。
如果按照其它程序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转移迁出、变更迁业务,我市公安交警部门不出具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的,车辆所有人务必要预留充足的时间,确保在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相应的手续,即我市公安交警部门记录的完成相应业务的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