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Ⅰ排放标准汽油小汽车更新指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对以下两种情形,导致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完成相应手续,给予了补足至两个月办理期限的救济措施:
一是在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者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解封或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到规定的时间不足2个月的,或者解封、解除强制措施时间在规定办理时间之后的,经车辆所有人申请,可以将办理手续的时间补足至2个月,自解封或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计算。
二是在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被盗的,且车辆所有人在2018年12月30日前报案,后车辆被追回的,公安部门返还车辆之日起(不含当日)到规定的时间不足2个月的,或者返还时间在规定办理时间之后的,经车辆所有人申请,可以将办理手续的时间补足至2个月,自公安部门返还车辆之日起(不含当日)计算。
以上两种情形,车辆所有人在车辆解封、解除强制措施或车辆被返还后,立即到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转移迁出、变更迁手续,确保在2个月内完成,并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含当日),持车辆被查封、采取强制措施的文书,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案件受理)材料到深圳市小汽车指标调控业务办理窗口报备,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补足两个月办理期限。例如,解封之日为2018年11月10日,可补足至2019年1月10日;如果解封之日为2019年4月10日,可补足至2019年6月10日。
其它情况导致不能在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注销登记、转移登记、转移迁出、变更迁出手续的,车辆所有人不能就此辆车申请更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