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2年4月20日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于2010年出台,现已经失效。有必要从申请主体、申请材料以及办事流程等方面做细化规定,为营运牌照的转让管理提供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出租汽车营运牌照转让对象进行了明确,有必要修订《办法》以提高文件适用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1号)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深交规〔2010〕3号)
(一)明确营运牌照权属发生变更的,必须办理转让登记后方为有效,从而为营运牌照的转让、相关行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考虑到继承、遗赠、离婚析产具有一定人身关系属性,例外允许自然人之间可以通过继承、遗赠、离婚析产的方式取得营运牌照,契合了行业诉求。
(三)营运牌照具有行政属性,营运牌照持有人应当将单个营运牌照整体予以转让,不得分割转让。
(四)明确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营运牌照转让的,无须经过公告程序,市交通运输局可直接办理转让登记,提高了司法执行效率。
(一)以转让、受让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转让登记为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提高了转让登记的准确性。
(二)结合具体转让情形细分了相关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内容,配套公告、公证、告知异议事项制度,有效防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转让登记的风险。
(三)考虑到涉港澳台以及涉外转让行为所需查明的事实、法律关系具有较高的专业要求,有必要配套公证制度,从而查清相关事实,提高办事效率以及转让登记的准确性。
(四)为进一步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对相关申请材料施行告知承诺制,便捷当事人业务办理。
借鉴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细化了受理审核条件,明确公示期间对营运牌照权属提出异议的,暂缓办理转让登记,化解了权属存在争议的营运牌照导致转让登记错误的风险,同时要求异议人及时解决争议,否则异议自动失效。
(一)建立查询制度,明确了查询人的责任,保障了营运牌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负责,存在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等不正当行为,相应撤销转让登记,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而提高了《办法》的约束力。
明确《条例》实施之前的转让行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转让登记,从而将历史转让行为纳入转让登记管理机制,强化了营运牌照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