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深圳市道路设施移交接养管理办法》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年4月27日
编制背景和必要性
办法编制背景

当前,道路工程项目参与的单位越来越多,道路养护部门移入接养以及移出办理等情形也越来越多,道路移交缺乏管理。需明确道路设施移交相关单位的职责,明确道路设施的移交条件。《深圳市道路设施移交接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规范道路移交的流程,使全市道路皆能建有所用、质有所保、环环担责,保障我市道路后期养护规范顺畅、降本增效、减少隐患。

《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宏观政策要求

为响应粤港澳大湾区、先行示范区和“交通强国”试点城市的建设要求,打造道路设施养护领域标杆城市,加强对道路设施养护工作的精细化管理,需厘清移交接养各方的职责,明确移交接养手续流程,以更全面地开展道路设施在“规建管养”各环节的管理,适应道路设施养护行业的发展需要。

政府职责所在

制定《办法》是履行政府职责的需要。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作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起草交通运输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道路管理工作,包括道路、桥梁、隧道、人行过街设施、港口、航道、枢纽、场站及交通标牌、标识、标线、护栏等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的监督管理。在政策的要求下,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有必要开展《办法》编制,以加强道路设施移交接养的管理。

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工作职责、道路移入条件和流程、道路移出条件和规定等。

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包括列入了城市道路和公路路网规划的道路设施,或市政府明确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养的道路设施;明确了适用类型,照明、管线、绿化、给水、排水、多功能智能杆基础设施及挂载设备等不属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养职责范围的道路设施不适用于本办法。
工作职责
《办法》中明确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具体职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做好养护经费的编报和执行、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道路设施设计资料提出审查意见、参与核验实物和资料、监督建设单位移交过程合规性、提出整改意见和督促整改等。建设单位主要职责包括,按期提出移交申请、承担道路设施移入前的管养责任、开展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等。
道路移入条件和流程
《办法》中明确了道路设施移入条件,列清了规划、质量、验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明确了移入的三种类型,及对应的管理规定。考虑到道路设施由建设单位移入情况较多,特列清了建设单位移入的办理流程。
道路移出条件和规定
《办法》中明确了道路设施移出条件,以及对应条件下的办理规定。并明确了建设单位需占用挖掘道路设施的,应承担被占用挖掘道路设施和相关交通疏解道路的管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