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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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五)《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六)《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七)《深圳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深府办[2014]16号)
(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13〕7号)⊠
(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监管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13〕8号)⊠
(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4〕6号)⊠
(四)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7〕6号)
(五)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防疫期深圳市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出车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20〕1号)
(六)《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七)《深圳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深府办[2014]16号)
2013年11月4日,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现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改革方案》),对属于商事登记的7个前置审批事项制定具体的配套改革措施,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材料,实现内部审批主体相对集中,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合法精简,审批时限大幅缩短,审批效能不断提升。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已经进入全新阶段,部分行业的制度内容发生了变化,《改革方案》的内容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的工作需求,甚至部分内容已经与现有规定相冲突,比如机动车维修业务施行备案管理,取消了行政许可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采取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因此,鉴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进入新的阶段,《改革方案》已不符合工作实际,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2013年11月22日,为了深化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与商事登记制度相配套的监管制度,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现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监管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旨在配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纳入原市交通运输委日常监管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具体的配套监管措施。但改革方案属于阶段性的规定,是为了实现某一阶段目标而制定的针对性文件,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已进入新阶段,深圳市立足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重大战略任务,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已经在原有商事登记制度的基础上,修订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改革方案的相关内容已基本完成。因此,改革方案的内容与现阶段工作实际不符,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