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2年2月24日

2021年我局组织开展了涉及民法典、行政处罚法的交通运输行业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于2022年2月21日印发了《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通知》背景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民法典、行政处罚法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相关文件部署及《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开展了本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通知》的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五)《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六)《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七)《深圳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深府办[2014]16号)

《通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13〕7号)⊠

(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监管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13〕8号)⊠

(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4〕6号)⊠

(四)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7〕6号)

(五)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防疫期深圳市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出车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20〕1号)

(六)《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七)《深圳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深府办[2014]16号)

废止理由

(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13〕7号)

2013年11月4日,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现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改革方案》),对属于商事登记的7个前置审批事项制定具体的配套改革措施,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材料,实现内部审批主体相对集中,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合法精简,审批时限大幅缩短,审批效能不断提升。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已经进入全新阶段,部分行业的制度内容发生了变化,《改革方案》的内容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的工作需求,甚至部分内容已经与现有规定相冲突,比如机动车维修业务施行备案管理,取消了行政许可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采取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因此,鉴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进入新的阶段,《改革方案》已不符合工作实际,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监管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13〕8号)

2013年11月22日,为了深化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与商事登记制度相配套的监管制度,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现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监管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旨在配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纳入原市交通运输委日常监管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具体的配套监管措施。但改革方案属于阶段性的规定,是为了实现某一阶段目标而制定的针对性文件,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已进入新阶段,深圳市立足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重大战略任务,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已经在原有商事登记制度的基础上,修订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改革方案的相关内容已基本完成。因此,改革方案的内容与现阶段工作实际不符,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4〕6号)

2014年10月30日,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深圳市交通运输委(现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出台监管制度改革方案的基础上,配套出台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现已实施多年。在《监管办法》实施的过程中,监管制度也在不断推陈出新、发生变化,《监管办法》的内容已经与现阶段工作实际不符:

(四)《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7〕6号)

2021年10月27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废止,故《深圳市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依据已经废止且《办法》部分内容与新规定相冲突。此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规定了通报批评等明确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措施,与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因此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五)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防疫期深圳市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出车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20〕1号)

2020年3月11日,为了响应中央以及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渡过新冠疫情难关的号召,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防疫期深圳市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出车奖励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支持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在疫情背景下的工作。办法第二条规定,本规范性文件奖励的对象为2020年2月7日至4月6日期间(共60天),全市登记注册在营运的巡游车驾驶员。现奖励的时限已过,奖励的申报和发放工作已经结束,因此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相关政策法规: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