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许可及
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许可业务办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2年8月4日   

为进一步引导深圳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相关业务办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许可及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许可业务办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说明如下:

起草背景

2021年9月1日实施的《条例》对巡游出租车车辆、企业及驾驶员许可条件及其他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条例》对巡游出租车企业、车辆及出租车驾驶员许可条件、相关业务办理仅做了原则性规定,须进一步配套建立变更、
撤销、注销等相关许可管理制度,细化配套管理制度,
规范相关业务办理,建立闭环管理机制

主要起草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

(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五)《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六)《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各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并配套建立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为企业、驾驶员提供了更为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进一步引导深圳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明确申请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须取得或承诺取得100个车辆经营权

根据《条例》第九条“申请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已经取得市政府规定数量的车辆经营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规定,考虑目前我市巡游车企业许可须取得车辆经营权数量为50个,结合目前巡游车行业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监管要求,为确保巡游车企业可持续发展,按照稳定第一、逐步推进的原则,明确申请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须取得或承诺取得100个车辆经营权。

(二)细化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立变更、撤销以及注销巡游车经营许可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一是结合巡游车实际运营情况,优化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建立经营许可续期制度,为企业持续平稳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明确巡游车经营许可撤销制度,完善了市场退出机制。

(三)完善巡游车车量营运许可变更、续期以及注销制度

一是完善了巡游车车量营运证续期、换发制度,规范相关业务办理工作。

二是对未清除巡游车外观、拆除营运设施等的退出营运车辆,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了协作制度,在源头上对假冒出租车等问题进行防控。

(四)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许可核发及相应证件注册、注销程序

一是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背景信息核查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办事流程及职责,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准入监管,从源头上保障营运安全。

二是明确企业应当在驾驶员上岗、离职时,及时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注销业务,不得侵害驾驶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