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

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2年8月18日

修订的背景

2016年12月28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会同深圳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深交规〔2016〕1号,以下简称《合乘规定》),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理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此文件实施至今已5年到期。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文件有效性,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认定合乘出行行为性质,明确合乘出行各方责任与义务,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对《合乘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的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 3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

  • 4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和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交办运〔2018〕119号)

修订的内容

(一)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得未有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设置备案事项的相关规定,删除了合乘出行平台从事合乘出行信息服务时提前20日向交通部门备案和向交通部门上传合乘数据的规定。

(二)因《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整顿和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于2020年7月18日起废止,删除了公众举报各类非法营运给予2000元奖励的规定。

(三)进一步强化合乘平台的主体责任。一是合乘平台应当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二是平台对注册的合乘提供者背景、车辆状态进行动态核查,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给予注册和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