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
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年5月16日
政策修订背景
《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提出“大幅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持续深化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十五)推广节能低碳型交通工具。加快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推广智能交通,推进铁路电气化改造,推动加氢站建设,促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加快构建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换电网络体系。提高燃油车船能效标准,健全交通运输装备能效标识制度,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车船”。
《202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工一览表》《2022年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十大计划”》《“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2022—2025年)》(深污防攻坚办〔2022〕30号)提出港内拖车清洁能源化的要求。《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2022年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提出建设LNG加注中心的要求。为落实以上文件要求,我局开展《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以下简称《细则》)修订工作。
政策修订必要性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供港口岸电使用、LNG加注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动力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动力拖车使用等项目,制定更加切合实际的资助政策十分必要。

疫情过后深圳港推动恢复港口岸电使用
由于疫情的原因,深圳岸电基本停止使用,为尽快恢复岸电使用率,应加大补贴力度。为快速恢复岸电使用,深圳港需要加大补贴力度。
提升深圳本地注册船舶清洁能源占比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航运绿色发展,鼓励企业积极新建、购置和改造清洁能源动力船舶,大幅提升深圳本地注册船舶清洁能源占比,进一步优化和细化补贴政策。一是扩大补贴船舶类型范围,增加本地注册的货运船舶,二是按照绿色船舶最新清洁能源发展趋势,扩大补贴清洁能源类型范围,增加氢能和甲醇两种清洁燃料,三是进一步细化优化补贴标准,分为单一清洁燃料的沿海船舶、油燃料和清洁燃料双燃料的沿海船舶、单一清洁燃料的内河船舶三种类型。四是增设双燃料沿海船舶和单一清洁燃料内河船舶的补贴标准分别为0.3万元/KW和0.25万元/KW。
引导港口内拖车全面清洁能源化
为落实《“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2022-2025年)》等文件相关要求,深圳港需要开展港内拖车清洁能源化工作,计划在2024年完成港内拖车全部清洁能源化更新。清洁能源拖车更新方式主要为提前淘汰现有的柴油拖车、替换为国六排放标准的LNG拖车及电动拖车,为推动港口企业尽快开展清洁能源拖车更新工作,降低港口企业提前淘汰柴油拖车及采购清洁能源拖车的经济压力,需要提升补贴规模。依据《广东省加快建设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增加氢能拖车试点。
推进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
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2022年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由我局牵头,借鉴新加坡等地区经验,在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资金实施细则的制定过程中,统筹考虑针对LNG加注业务的补贴、奖励等财政扶持条款,并可溯及既往。
政策修订主要内容

《细则》原有资助项目12个,现新增1个资助项目、调整原有5个项目,删除1个项目。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新增项目,LNG加注船舶资助。

加注业务为市场新兴行业,需逐步培育,加注企业成本包括租赁费、船舶建造费用、改造费用、购置费用、船舶管理公司管理费、日常开支及加注船的停泊费等。我降低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压力,因此对自有深圳籍LNG加注船舶,按每艘船舶一次性发放1000万元予以资助。租赁LNG加注船舶,按每艘船舶每月10万元予以资助,每个申请人每年最高资助240万元。租赁期不足一个月的,按比例发放。同一艘船舶只能享受自有船舶资助或租赁船舶资助。若同一艘船舶同时申请自有船舶资助和租赁船舶资助,仅对租赁船舶一方进行资助。

调整原有5个项目。
1. 岸电电价资助。
一是补贴系数A由60%调整为“2023年为20%,2024年为30%,2025年为40%”。深圳港岸电补贴价格采用油电联动计算方式且最低收费0.3元/度,补贴系数调整后,根据2022年12月MGO低硫燃油价格,预计2023年1月资助后的岸电收费价格为0.4元,接近上海价格。
二是P油由“新加坡低硫油(MDO)平均价格”修订为“新加坡低硫油(MGO)平均价格”。
2.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
一是对单一清洁燃料的沿海船舶进行资助,保持原有资助标准:主机功率0.5万元/KW予以资助
二是对油燃料和清洁燃料双燃料的沿海船舶进行资助,按照单一清洁燃料船舶资助的60%进行资助,即主机功率按0.3万元/KW予以资助
三是对单一清洁能源内河船舶进行资助。参照省交通运输厅对LNG内河船舶的补贴标准,为0.25万元/KW。
每艘船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船舶新建、购置的30%,改造船舶不得超过改造费用的60%,沿海船舶单船补贴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内河船舶单船补贴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3.清洁能源动力拖车资助。
一是为推进港内拖车清洁能源化,对港内燃油拖车更新置换为清洁能源拖车(LNG拖车、电动拖车、氢能拖车)进行资助,更新置换国四及以下燃油拖车的给予每辆车5万元的资助、更新置换国五和国六燃油拖车的给予每辆车7万元的资助。
二是根据氢能拖车的购置价格和使用成本,参考LNG拖车补贴方式,对燃油动力拖车更新置换为氢能拖车,对港区内使用氢燃料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0.3万元。
三是为加快推进港内拖车清洁能源化,增加港口企业可自行购置电动拖车,资助标准由“按照租赁费用的50%予以资助,普通电动拖车每辆车每月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0.5万元,无人驾驶的电动拖车每辆车每月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修订为“普通电动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0.5万元,无人驾驶的电动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1万元”。
4.动堆高机资助。
鼓励电动堆高机推广应用,资助标准不变,项目资助额度由90万元提高至450万元。
5.船舶尾气净化设备资助。
一是优化资助标准,按照船舶尾气净化设备费用的50%予以资助,每艘船最高补贴170万元;
二是优化资助范围,将江海直达船舶修订为货运船舶;
三是优化补贴条件,增加安装尾气净化设备安装后达到的排放标准;
四是优化提交的申请资料。
删除港口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资助项目。

深圳港岸电设施已经全部符合国家发改委免收需量费的要求,不需要另行补贴。

关于《细则》有效期及适用。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交规〔2021〕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符合《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交规〔2021〕8号)的资助项目,按照原细则标准进行申报和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