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2年1月4日
2020年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郑重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列为八项重点任务之一。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绿色港航建设,助力深圳市早日碳达峰,实现碳中和。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2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家发展总体布局,建设美丽中国”,助力深圳市早日碳达峰,实现碳中和。我局开展《细则》的修订工作十分有必要。
《细则》共分六章、六十五条,包括总则、资助资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与申请、资助审核与发放、监督管理及附则等。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细则》制定的目的是更好地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项目申请、审查、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内容,完成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资助工作。
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以下简称“绿色港航资助资金”)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子项,是专项用于深圳市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年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300万元,在不超出年资助总额前提下,各资助项目间金额可调剂使用,如经审核的资助金额超过资助总额,按比例实际发放。
《细则》明确了绿色港航资助资金的资助项目、申请条件及资助标准。其中资助项目包括十二个项目: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资助、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资助、港口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资助、岸电测试费资助、岸电电价资助、岸电设施维护费资助、船舶岸电使用资助、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资助、电动堆高机资助、清洁能源动力拖车资助、低硫燃油使用资助。
《细则》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资助资金不予支持:
《细则》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资助资金不予支持:
《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