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材料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2年10月9日
政策制定背景

2016年3月,国家“十三五”规划确定了深圳机场国际航空枢纽的新定位;2020年2月,民航局批复的深圳机场总规将深圳机场定位为航空物流枢纽;2020年8月,交通运输部在支持深圳开展交通强国工作试点的文中提出推进航空物流发展,发展冷链、贵重物品等更高附加值的物流业态,丰富跨境电商业务类型;2020年10月,深圳被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列入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

在国家赋予深圳机场更高功能定位的情况下,需补齐航空客货存在的短板、强化优势,逐步实现定位目标。

客运方面。2020年开始,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全球国际客运航班锐减,深圳机场国际及地区旅客吞吐量大幅下降,2020年、2021年深圳机场完成旅客吞吐量分别为3791.6万人次、3635.8万人次,比2019年减少28.4%、31.3%。目前国际疫情尚未稳定控制,未来较长时间国际客运市场需求恢复等仍存不确定性,“十四五”需进一步打牢深圳机场国内客运市场发展基础。

货运方面。目前,深圳机场航空物流存在突出问题包括国际全货机运力不足、国际货运航线网络厚度不够等,无法满足深圳旺盛的货运市场需求。“十四五”需着力引进国际全货机运力,完善货运航线网络,增强深圳机场航空物流枢纽服务功能。

为引导促进“十四五”深圳民航业发展,加快高品质创新型国际航空枢纽和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深圳机场航空客货发展实际,市交通运输局对《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18〕3号)和《〈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航空业(深圳飞子项)及港航业项目实施细则》(深交规〔2018〕9号)中涉及航空业资助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政策框架

《实施细则》共计四十三条,内容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使用原则、资助项目范围、年度预算安排、相关用词定义、资助对象及条件、资助标准、项目申报要求、项目审核流程要求、资金监督管理、避免重复资助、解释权、实施期等。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关于资助项目范围及年度预算安排

01 资助项目范围

《实施细则》共包含5个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项目,其中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货运新航线和加密航线、提升深圳机场集货能力等3个资助项目的资助内容及相关管理要求在本《实施细则》明确,深圳机场国际客运航线、通用航空发展等2个资助项目的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02 年度预算安排

《实施细则》明确民航业领域资助项目年资助总额预算上限为6.45亿元(不包含深圳机场国际客运航线、通用航空发展等2个资助项目的预算),各资助项目均设定了资助上限,当年度核定的资助总额超过6.45亿元时,则根据各资助项目核定资助金额情况进行调剂,并根据调剂之后的缺口按比例核减超出资助上限项目的资助金额。

关于资助项目具体内容

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

客运新航点定义

《实施细则》明确客运新航点是指满足第六条列出的两个条件之一的城市,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至同一城市的不同机场算作同一个航点;《实施细则》明确客运新航点是深圳机场的客运新航点,若已有航空公司运营某客运航点,另一航空公司再开通此客运航点时不算作客运新航点;《实施细则》规定客运新航点的运营性质为“定期航班”。

资助对象及条件

《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资助对象及条件是在深圳机场开通国内客运新航点持续运营满一年,且运营年度内在深圳机场出港航班100班(含)以上的航空公司。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明确本细则所称持续运营满一年是指连续12个月内每个月都至少有一班航班往返深圳机场,《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明确本细则所称运营年度是指客货运航线自开航或加密之日当月起算每持续运营12个月为一个运营年度,例如客货运航线自2022年9月27日开航或加密,则2022年9月-2023年8月期间持续运营则为一个运营年度。

资助标准

《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了资助标准。

货运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

货运新航线、货运加密航线定义

《实施细则》第十条明确了货运新航线定义,货运新航线包括全货机新航线及客改货新航线,货运新航线是航空公司的新航线,若已有航空公司运营某货运新航线,另一航空公司开通相同的货运新航线,在满足第十条要求情况下,也可算作货运新航线;货运新航线中的全货机新航线须是获得局方批复为“全货运”性质的航线。

《实施细则》第十条明确了货运加密航线(包括全货机加密航线和客改货加密航线)定义,加密以民航主管部门批准为准,本细则货运加密航线资助仅限于国际及台湾地区货运加密航线。

货运新航线资助内容
· 全货机新航线资助对象及条件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明确了资助对象及条件。,资助对象为本细则有效期内在深圳机场开通全货机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的航空公司,资助条件为开通的全货机航线符合《实施细则》第十条货运新航线定义,且每个运营年度出港航班班次、航线出港平均载运率、运营状态等三方面须同时满足要求,部分资助条件释义如下:

“航空公司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的航班班次总量”是指在全货机新航线每个运营年度内,该航空公司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其中在第一个运营年度内,按全货机新航线开通月份算起,至其持续运营至第12个月的一年时间内,航空公司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在第二个运营年度内,按全货机新航线开通第13个月份算起,至其持续运营至第24个月的一年时间内,航空公司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在第三个运营年度内,按全货机新航线开通第25个月份算起,至其持续运营至第36个月的一年时间内,航空公司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例如某航空公司于2022年3月27日开通一条洲际全货机新航线,则在其第一个运营年度内,该航空公司2022年3月-2023年2月期间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不低于2021年3月-2022年2月期间的航班班次总量,在其第二个、第三个运营年度内,同比算法按上述类推方法执行。

“在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之后到资助申请受理截止日期间,该航线持续营运未停航”是指全货机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后,仍需至少持续运营至资助申请受理截止日的时间点。

· 全货机新航线资助标准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明确了洲际(不含技术经停的第一目的地为亚洲外)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亚洲(不含阿拉伯半岛地区)及台湾地区航线、国内航线等3类航线的资助标准,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均设有资助上限,其中洲际(不含技术经停的第一目的地为亚洲外)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资助最长为三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第一年资助标准的80%、60%执行,而资助上限与第一年一致。第4类航线即开通经市政府批准联接全球主要创新城市、新兴市场城市的国际全货机新航线,其资助标准暂无法明确,需经实际调研等,另行测算后报市政府批准。

上述“洲际(不含技术经停的第一目的地为亚洲外)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是指除了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洲际航线第一目的地须为亚洲外。其中含一种特殊情况,即航班从深圳机场出境后,先降落于亚洲内某机场进行技术经停但不上下货,再飞往亚洲外的最终目的地进行上下货,该航班所执飞航线也是洲际航线。

· 客改货新航线资助对象及条件

结合《实施细则》第十条与第十四条,资助对象为本细则有效期内在深圳机场开通客改货新航线的航空公司;资助条件方面,开通的客改货航线须符合《实施细则》第十条货运新航线定义,但客改货新航线资助不设航班班次、出港平均载运率以及持续运营满一年等要求。

· 客改货新航线资助标准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客改货新航线按运营年度内实际执行的班次计算资助资金,资助年限与全货机新航线一致,资助标准及资助上限按照全货机新航线资助标准和资助上限的50%执行。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与第十四条规定,客改货新航线资助标准具体如下:

①洲际(不含技术经停的第一目的地为亚洲外)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

资助最长为三年。第一年给予出港航班12.5万元/班,同时给予出港货量500元/吨的资助。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第一年资助标准的80%、60%执行。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2750万元。

②亚洲(不含阿拉伯半岛地区)及台湾地区航线

资助一年。给予出港航班6万元/班,同时给予出港货量250元/吨的资助。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1150万元。

③国内航线

资助一年。给予出港航班2.5万元/班的资助。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520万元。

货运加密航线资助内容
· 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对象及条件

结合《实施细则》第十条与第十五条,资助对象为执行全货机加密航线的航空公司,资助条件为全货机加密航线是本细则有效期内在深圳机场开通的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增加航班班次的国际及台湾地区全货机航线,且该航线从加密航班开始持续运营满一年。关于资助条件的相关说明如下:

一是资助条件要求加密的航线须在《实施细则》有效期内获得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加密航班班次,则2022年以前在深圳机场开通的全货机航线若在《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加密,符合资助条件的航空公司也可申请资助。

二是由于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是针对深圳机场国际货运航线网络厚度不够的问题而设立,因此可享受加密资助的航线须是国际及台湾地区全货机航线,不含国内全货机航线。

三是航空公司同一条全货机加密航线获得资助后再次加密,可按新的加密班次再次申请资助。

· 全货机加密航线资助标准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了加密航班班次算法,即加密航班班次以加密前获得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周航班班次1年的累计总量(周航班班次*52周)为基数,按运营年度内实际执行的增加班次计算资助资金。例如,2022年3月27日某航空公司运营的一条国际货运航线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增加航班班次,从出港4班/周增加到出港5班/周,则基数为208班(4班/周*52周=208班);理论上该航线在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内(2022年3月-2023年2月)执行的出港航班次应为260班,但由于种种原因,实际出港航班为230班,则实际执行的增加出港班次为22班(230班-208班=22班),计算资助资金的班次也为22班。

《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明确了在运营年度内不同航线每个增加的出港班次的资助标准及不同航线的资助上限。

· 客改货加密航线资助对象及条件

结合《实施细则》第十条与第十八条,资助对象为执行客改货加密航线的航空公司,资助条件为客改货加密航线是本细则有效期内在深圳机场开通的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增加航班班次的国际及台湾地区客改货航线。

与全货机加密航线相同:一是2022年以前在深圳机场开通的客改货航线若在《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加密,符合资助条件的航空公司也可申请资助;二是可享受加密资助的航线须是国际及台湾地区客改货航线,不含国内客改货航线;三是航空公司同一条客改货加密航线获得资助后再次加密,可按新的加密班次再次申请资助。

· 客改货加密航线资助标准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客改货加密航线的加密航班班次算法与全货机加密航线的一致,客改货加密航线资助标准具体如下:

①洲际(不含技术经停的第一目的地为亚洲外)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

按运营年度给予增加的出港班次12.5万元/班,同时给予出港货量500元/吨的一次性资助,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1850万元。

②亚洲(不含阿拉伯半岛地区)及台湾地区航线

按运营年度给予增加的出港班次6万元/班,同时给予出港货量250元/吨的一次性资助,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750万元。

提升深圳机场集货能力资助项目

资助对象及条件

《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明确资助对象为深圳机场管理机构,《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均设置了深圳机场年货邮吞吐量同比增长率、深圳机场货站年出港总货量同比增长率、深圳机场年进口生鲜冷链货量同比增长率、深圳机场年跨境电商空运进出口货量同比增长率等4项考核指标,资助条件则是《实施细则》实施第一年,每达成1项指标给予一定的资助,《实施细则》实施第二年、第三年,4项考核指标均须达标。

资助标准

《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实施细则》实施第一年,对于该资助项目设置的4项考核指标,每达成1项指标给予一定的资助,4项考核指标均达标,合计给予0.6亿元的资助;《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细则》实施第二年、第三年,获得资助须4项考核指标同时达标,资助标准为0.6亿元/年。

关于资助项目申报和审核要求

1.资助项目申报时间

(1)整体项目申报时间。《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明确由市交通运输局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在申报指南中说明资助项目申报等要求。第二十三条中的“并于次年一季度予以公告,受理上一年度资助资金申请”是指市交通运输局将于2023年-2025年每年一季度发布申报指南,受理上一年度资助资金申请,申报单位可在2023年-2025年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资助申报。

(2)具体项目申报时间。《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提出的“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货运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按运营年度申请资助”是指客货运航线自开航或加密之日当月起算,第12个月后,若符合资助条件,再申请资助;若航线在某一年的申请期内运营时间不满12个月,则在下一年的申请期内方可提出资助申请。《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提出的“提升深圳机场集货能力资助项目按自然年度申请资助”是指申报单位在2023年、2024年、2025年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分别申请2022年、2023年、2024年的资助资金。

2.资助审核流程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列出了市交通运输局开展资助审核工作的流程及相关要求。

关于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

《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市交通运输局应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实施细则;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续评价等工作;第三方机构应确保复核数据真实有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外部审查工作应切实履职,并为申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还详细指出了申报单位、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若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

关于实施期及实施期内满足资助时间要求的客货运航线项目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明确申请项目资助对应的运营年度超过本细则有效期的,该运营年度不予资助,第四十三条明确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即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航空公司申报的国内客运新航点、货运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要获得资助,在时间层面须同时符合两点要求:一是国内客运新航点、货运航线开航或加密日期需在政策有效期内;二是申请国内客运新航点、货运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对应的运营年度也需在政策有效期内。也就是说,航空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及以后开通的国内客运新航点、全货机新航线、全货机加密航线、客改货新航线、客改货加密航线,该航点或航线持续运营到政策有效期截止日2024年12月31日,时间不到12个月,则该航点或航线不符合资助申报要求,不予资助。

例 一

某航空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开通一条洲际全货机新航线,该航线持续运营至2023年4月30日,满足持续运营12个月的资助条件,若该航线也满足《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资助条件,该航空公司可于2024年一季度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第一年资助申报;该航线持续运营至2024年4月30日,满足持续运营满第二年的资助条件,若该航线也满足《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资助条件,该航空公司可于2025年一季度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第二年资助申报,市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开展资助审核核定资助金额后,于2026年完成资金拨付;该航线持续运营至2025年4月30日满三年,由于《实施细则》有效期在2024年12月31日截止,在《实施细则》有效期内该航线持续运营未满三年,将不再受理该航线第三年的资助申请。

例 二

某航空公司于2024年1月28日开通一个国内客运新航点或开通一条全货机新航线,开通后持续运营至2024年12月满12个月,则该国内客运新航点或全货机新航线(全货机新航线还须持续运营至2025年资助申请受理截止日期间)符合第一年资助申报要求。

关于避免重复资助要求

关于避免重复资助要求主要有三点,具体如下:

01

《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航空公司同一航线不可同时申请货运新航线资助和货运加密航线资助。

02

《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予资助(不含深圳机场国际客运航线资助项目)的情形包括: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深圳市级财政性专项资助或奖励的。即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深圳市级财政性专项资助或奖励的,《实施细则》不再给予资助。

03

《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已申请并获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市政府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提升航空运力和机场集货能力资助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22〕7号)资助和《关于落实市政府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 促进民航业加快恢复补助方案》(深交规〔2022〕11号补助的客货运航线,在申请并获得本细则资助资金时,须核减已获得相同资助内容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