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通国内定期客运航线定义
《资助方案》明确新开通国内定期客运航线是指满足第一点第(一)条列出的两个条件的航线,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至同一城市的不同机场算作同一条航线;《资助方案》明确新开通的国内定期客运航线是深圳机场的国内定期客运航线,若已有航空公司运营某国内定期客运航线,另一航空公司再开通此国内定期客运航线时不算作新开通的国内定期客运航线。
为帮助我市市场主体度过疫情难关,稳定我市产业链供应链,促进生产恢复,2022年3月25日市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28号)(以下简称《纾困措施》),其中第23条“提升航空运力和机场集货能力”措施提出“对航空公司新开通国内定期客运航线每条给予500万元资助,新开通定期货运航线每条给予最高不超过7000万资助。新开通短期货运航线(含包机航线),按出港货量每吨500元的标准资助,每家航空公司的资助上限为500万元。对航空货运代理、进口生鲜冷链分别给予国际出港货物、国内出港活物、进口生鲜冷链产品每公斤0.08元、0.05元、0.5元的机场服务保障优惠”。
为拓展完善我市客货运航线网络,保障我市航空供应链稳定,更好的应对疫情,根据《纾困措施》第23条“提升航空运力和机场集货能力”措施内容及有关批示要求,结合实际,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编制了《关于落实市政府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提升航空运力和机场集货能力资助方案》(以下简称《资助方案》)。
《资助方案》共计六点内容,内容包括资助项目、资助期、资助要求、资助申报受理、资助审核流程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目前,市交通运输局正在制定行业资助政策《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拟定了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货运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提升深圳机场集货能力等3个资助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等。除了新开通短期货运航线(含包机航线)措施内容,《纾困措施》第23条措施其他3条内容来源于《实施细则》上述3个资助项目。严格按照《纾困措施》第23条措施标准,结合《实施细则》相关资助标准及要求,制定了现《资助方案》中的4个资助项目。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资助方案》明确新开通国内定期客运航线是指满足第一点第(一)条列出的两个条件的航线,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至同一城市的不同机场算作同一条航线;《资助方案》明确新开通的国内定期客运航线是深圳机场的国内定期客运航线,若已有航空公司运营某国内定期客运航线,另一航空公司再开通此国内定期客运航线时不算作新开通的国内定期客运航线。
《资助方案》第一点第(一)条明确资助对象为国内航空公司,资助条件是国内航空公司在资助期内新开通国内定期客运航线。
《资助方案》第二点明确资助期为2022年3月-6月。
《资助方案》第一点第(一)条明确了资助标准,国内航空公司在资助期内新开通国内定期客运航线,已执飞航班的月度可获得41.6万元/月资助。每条航线资助上限500万元出自《实施细则》拟定的给予持续运营满一年的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500万元资助,500万元均分至12个月约为41.6万元/月。
《资助方案》第一点第(二)条明确了新开通定期货运航线定义,定期货运新航线是航空公司的新航线,若已有航空公司运营某定期货运航线,另一航空公司开通相同的定期货运航线,在满足第一点第二条要求情况下,也可算作定期货运新航线。
《资助方案》第一点第(二)条明确资助对象为国内航空公司,资助条件是国内航空公司在资助期内新开通定期货运航线。
《资助方案》第一点第(二)条明确了洲际(不含技术经停的第一目的地为亚洲外)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亚洲(不含阿拉伯半岛地区)及台湾地区航线、国内航线等3类航线的资助标准,3类航线的资助标准参考了《实施细则》中航运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
上述“洲际(不含技术经停的第一目的地为亚洲外)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是指除了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洲际航线第一目的地须为亚洲外,其中含一种特殊情况,即航班从深圳机场出境后,先降落于亚洲内某机场进行技术经停但不上下货,再飞往亚洲外的最终目的地进行上下货,该航班所执飞航线也是洲际航线。
《资助方案》第一点第(三)条明确了新开通短期货运航线(含包机航线定义),并明确新开通短期货运航线(含包机航线)包括了香港、澳门货运航线。
《资助方案》第一点第(三)条明确资助对象为国内航空公司或国内包机人,资助条件是国内航空公司或国内包机人在资助期内新开通短期货运航线(含包机航线)。
《资助方案》第一点第(三)条明确了资助标准。
《货运方案》第一点第(四)条明确了资助对象及条件。资助对象为市机场集团,由其将获得的资助资金传导给符合条件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从事进口生鲜冷链产品的运单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减免相关企业上缴给深圳机场内相应的货站或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的机场服务保障费;资助条件为资助期内在深圳机场从事货运代理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不含在深圳机场运营货运航线的航空公司直属或者参股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从事进口生鲜冷链产品(指水果、冰鲜产品、食用水生动物、肉类、药品等)的运单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产生了出港货量或进港货量。
《资助方案》第一点第(四)条明确了资助标准。
由于可能存在同一条包机航线是由2家及以上的包机人经营、短期货运新航线(含包机航线)在运营过
程中逐步转变为长期定期货运航线等情况,以及避免财政资助重复资助,《资助方案》提出了第三点自主要
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