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巡游出租车经营权奖励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巡游出租车经营权奖励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20年9月发布。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0-09-23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我市市民出行减少,巡游出租车行业营收大幅下降,驾驶员收入锐减,同时口罩等防疫物资的大批量购买增加了巡游出租车企业经济负担,部分企业存在经营困难的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多措并举支持企业共渡难关,我市制定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对于落实租金减免政策的企业,给予企业对应的出租车经营权延期奖励”。为落实《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做好疫情防控期巡游出租车经营权奖励相关工作,我局制定了《实施方案》。

2020年1月26日至12月31日,对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实施租金减免的深圳市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

疫情防控期企业每落实2000元车辆租金减免(或以补贴等方式发放),给予一个月深圳市巡游出租车经营权奖励,奖励可累计计算。

此次经营权奖励范围为由市交通运输局文件统一规定的疫情防控期企业全部车辆按月租金减免及湖北籍滞留驾驶员租金减免。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其它租金减免、补贴及防疫物资采购费用等,不纳入此次奖励范围。

按照自主申报原则,企业可在新增经营权指标和延长对应经营权指标及车辆经营期限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企业如选择新增经营权申报,经营权指标奖励数=(企业车辆租金减免总金额/2000元/60个月,不足1个经营权指标的部分按1个指标计算;

企业如选择延长对应经营权指标及车辆经营期限申报,则其对应经营权及车辆延长期限=单车租金减免金额/2000元,不足1个月的部分按1个月计算。考虑到营运车辆安全及车容车貌等因素,延期车辆的总经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

新增经营权指标期限为自车辆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

经营期满后,经营权指标由政府无偿收回。

企业申请经营权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