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1日,市交通运输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9〕2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续期的通知》,有效期延续至2024年2月29日止。
为保障政策稳定性与延续性,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署,结合深圳近年来小汽车增量调控实施情况,以及民生诉求,修订并重新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24〕3号),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工作按照“落实政策、服务便民、平稳延续、促进发展”的原则,对政策部分条款进行优化完善。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24〕3号)分为八章八十五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更新为《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纯电动车辆与混合动力车辆的认定标准调整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将部门名称“人居环境”更新为“生态环境”、“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更新为“市交通运输局”、“医疗保险信息审核部门”调整为“市医疗保障部门”。
增设了专项增量指标,采取阶梯摇号方式单独配置,增加久摇不中申请人的中签概率;将企业纳税总额的认定时间由上一年度调整为最近12个月;允许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单位参与我市小汽车指标申请;增设了在本市退休的非户籍人员、深汕特别合作区居民、持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员等三种居住地为本市的情形;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有效编码有效期由3个月调整为6个月。
通过商务部门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的二手车销售企业和具有二手车出口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同时明确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的使用时限以及车辆上路行驶等规定,违反规定将给予处罚。
结合国家部委政策调整、其他限购城市政策优化以及民生诉求等情况,对以下几种情形进行调整优化:个人申请更新指标不再要求提供居住证;允许夫妻之间直接办理小汽车转移登记;以摇号方式获得小汽车增量指标逾期未使用人员2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调整为2年内不得参加摇号;增设“公路客运”“旅游客运”两种性质车辆申请一般其他指标的情形;增设公司通过“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改制(转型升级)”、全资控股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小汽车调拨的方式,申请一般其他指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