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2年8月4日

为进一步引导深圳市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委托经营业务办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深圳市巡游出租汽车委托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起草背景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委托经营管理办法》于2008年4月21日出台,该办法现已经失效。因此有必要按照《条例》提出的集约化、规模化的发展目标,制定《办法》,在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受托人资质条件及经营者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保障各方权益,引导巡游车行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促进巡游车服务质量提升。

主要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主要内容
(一)明确受托人应使用自有车辆、驾驶员开展委托经营业务,能更好地保护各方权益

原《深圳市出租小汽车委托经营管理办法》将委托经营定义为将营运牌照所对应的巡游车的日常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给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营者实施经营管理,并要求营运牌照持有人将巡游车过户给受托人,利于巡游车行业营运安全监管,更好地保障市民权益;但在委托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受托人未经车辆实际出资人同意处置车辆,侵害营运牌照持有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委托经营行为模式进行调整。

牌照持有人通过出租车牌照委托经营获取收益,明确受托人作为出租车经营主体,承担承运人责任,使用自有车辆、驾驶员开展委托经营业务,将委托经营与车辆过户相分离,能更好地保护各方权益,避免出现“一车两卖或多卖”的问题。

(二)明确由受托人承担经营者责任,服务考核数据纳入受托人进行考核,有利于切实保障营运安全,提高营运服务质量

受托人应当使用自有巡游车、驾驶员开展委托经营业务,由受托人承担经营者责任符合委托经营的行为模式,将服务考核数据纳入受托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出租车经营权分配挂钩,有利于推动受托人强化企业管理、提升营运服务质量,同时也为行业主管部门对受托人的违规经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明确委托经营、出租业务办理流程,建立备案登记失效制度,为当事人提供规范、便捷的行政服务

一、细化明确了办理委托经营备案登记的条件、需提供的材料及流程,规范了委托经营业务的办理;

二、建立委托经营备案登记失效制度,明确委托经营备案登记失效情形,简化办事流程,为当事人业务办理提供方便;

三、将营运牌照出租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统一委托经营、出租的运行模式,即必须由巡游车经营者使用自有车辆、安排驾驶员开展营运活动,并全面承担巡游车经营者责任及义务。

相关政策法规: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巡游出租汽车委托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