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市交通运输委于2014年1月6日印发《深圳市出租汽车年度考核办法》,该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目前已失效。
2《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考核等级、考核内容、评分方式、评分标准及奖惩措施做了总体性规定,须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以及行业管理需要,细化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奖惩措施等内容。
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巡游车违规行为、服务规范进行了调整,有必要修订《考核办法》以提高文件适用性。
来源:深圳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2年4月20日
为建立以服务质量为导向的巡游出租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分配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巡游车服务质量考核体系,规范企业及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促进我市出租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巡游车行业发展需求和管理实际,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深圳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原市交通运输委于2014年1月6日印发《深圳市出租汽车年度考核办法》,该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目前已失效。
2《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考核等级、考核内容、评分方式、评分标准及奖惩措施做了总体性规定,须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以及行业管理需要,细化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奖惩措施等内容。
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巡游车违规行为、服务规范进行了调整,有必要修订《考核办法》以提高文件适用性。
1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5月14日重新修订并印发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2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3交通运输部于2021年8月11日重新修订并印发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考核办法》明确巡游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巡游车企业及巡游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作为原则,每年度开展考核工作。
《考核办法》对巡游车企业设定了6个考核等级,对企业实行基准分为1000分的计分制,同时设置100分作为加分分值;分别从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营运服务、社会责任、加分项目等5个方面、34个项目对巡游车企业进行考核,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营运服务质量、保障驾驶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考核办法》对巡游车驾驶员设定了4个考核等级,对驾驶员实行基准分为20分的计分制,同时设置10分作为加分分值;分别从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等4个方面、50个项目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督促驾驶员规范运营、文明服务、安全驾驶,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
明确将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巡游车经营权指标的重要依据,在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可准予服务考核评分满足一定条件的巡游车企业继续经营,并结合行业发展方向及管理要求签署经营协议,约定巡游车企业的义务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