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1-01-20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争议,促进行业和谐稳定,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调解工作规则》。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指出,要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2017年,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规则》,明确了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工作的调解事项范围、调解参加人权利义务、行政调解程序和责任追究情形,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职责预防和化解行业矛盾争议、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供了制度遵循,也为交通运输经营者和服务对象提供了平等、中立解决有关争议的有效渠道。鉴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规则》有效期已届满,为继续规范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促进行业治理、维护行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制度的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工作实际,重新制定行政调解工作规则。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调解工作规则》包括“总则”、“行政调解参加人”、“行政调解程序”、“责任追究”和“附则”等五章节、五十三条,附件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明确行政调解范围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案件、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建设工程结算文件和造价文件争议等市交通运输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调解事项。
优化行政调解程序将行政调解程序细化为申请、受理、实施调解、结案等环节,增加当场申请、当场受理、当场调解等简易程序,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细化补正调解申请书、召开调解会议等程序。
明确第三人权利和义务明确与行政调解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经市交通运输局通知作为行政调解当事人参加调解程序,享有和承担行政调解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情形明确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直接启动行政调解或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提出行政调解建议两种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的情形。
简化文书形式和送达程序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市交通运输局可以采取短信、微信、电子邮箱、电话通知等方式送达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等程序性调解文书。
明确适用《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的例外情形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行政调解工作创新积极探索与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信息沟通的新模式、新方法,推动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工作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