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1-01-20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争议,促进行业和谐稳定,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调解工作规则》。

制作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指出,要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2017年,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规则》,明确了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工作的调解事项范围、调解参加人权利义务、行政调解程序和责任追究情形,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职责预防和化解行业矛盾争议、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供了制度遵循,也为交通运输经营者和服务对象提供了平等、中立解决有关争议的有效渠道。鉴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规则》有效期已届满,为继续规范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促进行业治理、维护行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制度的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工作实际,重新制定行政调解工作规则。

主要内容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调解工作规则》包括“总则”、“行政调解参加人”、“行政调解程序”、“责任追究”和“附则”等五章节、五十三条,附件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相关政策法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