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出租车违章行为,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的,将根据《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其中:无驾驶准许证或使用无效驾驶准许证从事出租营运的,处驾驶员2000元罚款;
在车站、码头、机场、口岸区域及市区主干道两侧街道专用候客站不遵守有关规定,妨碍营运秩序的,处罚款200元,记录违章一次;
拒绝载客的,处罚1000元,记录违章一次;
营运载客时不使用计价表的,处罚款500元,记录违章一次。
(二)对非法营运传统蓝牌车公开揽客,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的,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暂扣车辆,并处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