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需安装电子标识,应当安装电子标识的车辆所有人拒不安装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破坏或者擅自拆除电子标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2017年1月1日起,市交警局将依据上述法规,对未安装电子标识,破坏或擅自拆除电子标识的出租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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