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驾驶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或者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除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罚外,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受到前款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交通运输局查处当事人涉嫌非法营运违法行为后,会移交交警部门依法处理。所以常有市民朋友对扣押部门产生误解,暂扣驾驶证系交警部门依法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