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名称:《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内容:
第五十七条 第(一)项 出租车驾驶人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营运或者吊销驾驶准许证:
(一)无驾驶准许证或者使用无效驾驶准许证从事出租营运的,责令停止营运,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经营者有过错的,对经营者处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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