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对不同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和影响程度不同,应分类处理的规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527号),将失信行为分为三个种类,即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和特定严重失信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情形。其中,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可以按规定申请修复,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一律不予修复,直至公示期满,以指导失信主体对自身失信行为正确区分和把握,适用不同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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