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非全国通用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立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时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营业等具有普遍规范的要求的知识测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深圳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迁入换发受理条件
(一)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二)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载明的初次领证日期至申请之日已满三年,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记录;
(四)年龄未超过六十五周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人已参加原核发地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
(七)参加深圳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