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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和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来源:发布时间:2014-09-04 09:17字号:【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交通运输市场营运秩序违法活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深府【200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二)营运假(套)牌出租车的(处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三)异地出租车从事起、终点均在深圳市内的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处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并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车辆的,每辆奖励2000元;

  (二)举报并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营运假(套)牌出租车的,每辆奖励2000元;

  (三)举报并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从事起、终点均在深圳市内的营运异地出租车的,每辆奖励200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委设立举报奖励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奖励金的管理、使用、审批和监督工作。

  委员会主任由委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人事处、财审处、综法处、公交处、执法支队、宝安交通运输局、龙岗交通运输局和交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有关单位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三个办公室,分别设在执法支队、宝安交通运输局、龙岗交通运输局。

  第五条 信息中心负责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下称非法营运)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咨询、符合举报非法营运奖励条件相关材料的整理上报和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手续的办理等工作。

  举报人向信息中心举报时,应提供真实姓名、第二代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以便发放奖励金时联系举报人并核实身份。

  第六条 举报线索有效期为30日。同一辆车遇多人举报时,以首先举报者举报时间为准;首先举报者未配合查处,后者配合查处的,以后者举报时间为准;多人举报并配合查处的,以首先举报者举报时间为准;其他举报者不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金的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委开发有效举报奖励信息自动比对生成系统。系统在开发未完成前,信息中心在每月初通过对上个月举报人举报并配合查处非法营运车辆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提取符合举报非法营运奖励条件的相关资料,填写《有效举报非法营运信息登记审核表》和《有效举报非法营运信息登记汇总表》并签章确认后,上报委员会办公室。

  系统开发完成后,执法单位必须在录入案件信息时将举报人有效信息录入系统。信息中心每月初将系统内自动比对生成的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有效举报非法营运信息登记审核表》和《有效举报非法营运信息登记汇总表》签章确认后,上报委员会办公室。

  (二)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信息中心报送的《有效举报非法营运信息登记审核表》和《有效举报非法营运信息登记汇总表》,填报非法营运举报审批表,报委员会审批后,将非法营运举报奖励审批表送信息中心。

  (三)信息中心根据非法营运举报奖励审批表,通知举报人携带第二代身份证及与第二代身份证姓名一致的银行存折或ATM卡前往信息中心填写《有效举报非法营运奖励金领取确认表》,办理领取奖励金的相关手续。

  以下三种情况,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领取举报奖励金:一是信息中心通知举报人后,举报人在30日内未到信息中心办理领取奖励金相关手续的;二是信息中心在接到非法营运举报奖励审批表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联系电话,30日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三是举报人在举报时未提供真实姓名、第二代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的,即使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亦不予奖励。

  (四)信息中心将举报人在办理领取举报奖励金手续时的相关材料全部分别移交各执法部门(执法支队、宝安交通运输局、龙岗交通运输局),各执法部门根据奖励决定和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资料,在每月初将上月应发举报奖励金划入举报人账户。奖励金发放后,若有退款等情况,执法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向举报人核对银行资料后,再报执法部门重新转账。

  举报奖励金在委部门预算公路运输管理-打击非法营运举报奖项目中列支,预算金额暂定为每年100万元。

  第八条 市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九条 信息中心设立举报电话:83228000、83228111(传真),方便群众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有效举报非法营运奖励金审批及发放流程图

  2.有效举报非法营运信息登记审核表

  3.有效举报非法营运信息汇总表

  4.非法营运举报奖励审批表

  5.有效举报非法营运奖励金领取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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