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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21-05-08 10:31字号:【 视力保护色: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4月6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深圳市交通运输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了支持深圳市交通运输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理执行,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市财政部门汇总发布。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目标明确、科学标准、绩效优先、公正透明、自愿申报、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  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执行专项资金项目及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及时修订经批准续期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等。

  (二)负责围绕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求,设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使用范围。

  (三)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负责通过信息化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专项资金项目从申报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储备、资金拨付、项目退出和资金收回等全周期管理。

  (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的评价和清理,开展续期评价及办理相关续期手续,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七)加强对专业机构、有关中介组织以及专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

  (八)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续期、压缩和撤销,发布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四)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资金申报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设立绩效目标。

  (三)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对专项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提供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所需的项目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六)其他使用资金的义务。

  第八条  市监察、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监察或审计。

  第九条  受市交通运输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中介组织等,作为服务单位参与项目审核、管理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应当按约履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市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划、政策和措施,结合部门职责分工,按程序确定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主要为市政府或上级部门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以及批准设立的新增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等。包括:

  (一)现代物流业领域。

  培育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重点支持市重点物流企业综合实力提升、物流服务国际化拓展、绿色物流推广应用、物流网络体系布局、物流智能化标准化设备研发应用、交通运输与物流领域专业展会等项目,鼓励行业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推动物流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民航业领域。

  鼓励航空公司拓展我市客货运航线网络,支持客货运航空和通用航空的发展,鼓励航空公司提升设施设备,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进一步推广“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促进民航业与区域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提升深圳机场国际枢纽竞争力,推动深圳民航业高质量发展。

  (三)港航业领域。

  推动深圳港口可持续发展,优化集疏运体系,巩固国际枢纽港地位,打造国际中转港,增强深圳港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缓解港城发展矛盾。

  (四)绿色交通建设领域。

  1.落实国家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鼓励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和采用技术改造、安装环保设备等节能减排措施,推动深圳绿色港口建设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

  2.在深圳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企业购置和使用液化天然气的新型泥头车,推进深圳泥头车(含搅拌车)更新改造和节能减排工作,提高环保排放标准,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提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五)经市政府批准由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和奖励对象、具体标准由本办法第十条所述各领域专项资金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年度申报指南等文件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和具体方向,制定发布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明确项目申请、项目审查、项目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内容。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市财政部门。如因新增扶持计划(或事项)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将专项资金预算随同其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前,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择优排序后编制项目分年度资金计划和中期财政规划。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编报控制数,在随同其部门预算草案再次报送市财政部门前,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细化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中期财政规划,以执行为导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跨年度安排编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与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同步编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制定本部门当年预算支出进度计划,跟踪预算支出情况,预算执行率列入本部门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要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规定信息网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的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算效益或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注并说明原因。

  (四)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核查,对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通过。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程序,展开调查;对申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权停止资助程序;属于违法违规申请专项资金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予以追回。

  (四)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分配方案,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五)市交通运输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或奖励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殊项目,经集体研究决策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按规定确定资助或奖励名单,并结合我市财力情况,对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择优排序,分年度编入部门预算。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核实后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需要验收、审计后才能拨付的项目,按规定程序验收、审计后办理拨付。

  (八)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作为服务单位参与项目审核、管理等工作中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委托第三方实施项目审核或管理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监督考核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除涉密事项内容外,在规定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可包括资助或奖励范围及标准,项目申请、审查、评审、拨付和监督等内容。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可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方式途径和申报材料要求,时间地点、经办部门、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可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资助和奖励金额、项目简介、绩效目标等。对未立项的项目应当告知申报单位不通过的原因。

  (四)投诉受理及处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

  (五)专项资金预决算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认为专项资金确需续期的,应当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1年之前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并将评价和审计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6个月之前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程序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存续期间内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评估和清理,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政府提出压缩或撤销的调整建议:

  (一)专项资金设立时的目标任务已完成,或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或已不存在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二)设立依据已被调整或废止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三)在监督检查、专项审计或绩效评价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或绩效评价结果与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应当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原则上不调整,确有调整需要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部门,并说明绩效目标调整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书面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出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负责按照要求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跟踪监控和中后期管理,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以及因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督促申报单位,全额退回财政专项资金,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第三十二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便利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列入专项资金失信风险提示名单,并在规定信息网站进行通报:

  (一)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

  (二)违反规定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的。

  (三)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市交通运输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十六条  在业务上归口市交通运输部门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市交通运输部门年度预算统一管理,上级部门有具体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参照《深圳市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深财预〔2020〕120号)及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修订现代物流业、港航业、民航业、绿色交通建设等领域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涉及新设、调整政策的事项,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18〕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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