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安全发展是交通运输的生命线。正值全国第23个“安全生产月”,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为“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活动大力营造全社会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浓厚氛围,推动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始终把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扎实推进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推动“第一责任人”守法履责,保障全市交通运输环境安全、平稳、有序。今年以来,执法支队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活动,对检查发现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依法进行处罚,共立案查处案件225宗,处罚金额294.1万元。
连环三记重拳出击
狠抓安全生产执法
安全生产执法的前提是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近年来,市交通运输局在港口航运、道路货运、道路危运、道路客运、城市公交、出租客运、维修驾培等领域,建立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执法支队全面贯彻落实市交通运输局工作部署,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执法支队深入重点企业、事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执法支队坚持重点隐患企业必查原则,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违规违章行为严重、市民群众投诉举报的重点隐患企业,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格查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违法行为。
同时,执法支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法支队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过程中,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在执法过程中积极向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推动行业企业人员知责明责,守法履责,全力推动深圳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增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基础保障,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执法支队负责人强调,安全生产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必须坚守的底线,更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下一步,执法支队将持续落实各级部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为市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执法案例警示
案例1
作假摆拍忽悠培训?智能监管系统“火眼金睛”
日前,梁某驾驶粤B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云浮市与谭某驾驶的粤W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谭某死亡。经调查认定,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收到上述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后,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龙岗大队协同深圳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对事故企业深圳某国际物流公司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
在检查新入职驾驶员阮某岗前培训教育档案时,执法人员发现阮某于2023年9月入职,接替肇事司机梁某的工作。当执法人员查阅阮某的培训照片时,发现阮某在不同的时间都穿着同样的衣服,怀疑培训存在造假。随后,执法人员核查“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核实跟车学习所用车辆(与肇事车辆为同一车辆)在培训当天无任何运行轨迹,不存在使用该车进行跟车学习。同时,执法人员还联系相关部门,核实肇事车辆在培训当天仍被扣押在停车场,根本无法驶出进行跟车学习。
执法人员询问法定代表人王某是否按规定考核合格,考取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主要负责人证)时,王某搪塞道:“预约系统繁忙,没预约上考试。”听到王某这番说法,执法人员对其开展了安全生产普法教育,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尽快参加考试,学习企业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经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深圳某国际物流公司实施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处2万元罚款。
执法人员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实施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处2万元罚款。
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进行全面整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2
驾驶货车时抽烟、接电话,且公司未消除隐患?严查!
6月6日下午,执法支队南山大队前往顺*物流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目前有28辆营运车辆及13名司机。
智能动态监控平台违规行为数据显示,该公司粤BLL***的驾驶员顾某在半年内出现了10次存在安全隐患的违规行为。分别为:2024年2月29日、5月16日及6月6日凌晨在驾驶过程中抽烟,2024年1月24日在驾驶过程中接电话,2024年4月19日、4月30日、6月4日在驾驶过程中玩手机,2024年5月8日、5月12日、5月29日驾驶过程中未系安全带。
根据查明的情况,执法人员对顺*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进行询问,周某承认上述情况,并表示:“司机顾某入职以后一直由他来驾驶粤BLL***,以上违法行为确实存在,我们发现了,中途也通过微信提醒该司机注意安全。但由于我的忽视,导致顾某一直没有改正过来,后续会针对性加强管理,也会对顾某重新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确保不出现这些安全隐患。”
最后,执法人员认为,顺*物流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处1万元罚款。
案例3
汽修店员工“无证上岗”?重罚!
日前,执法支队坪山大队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对龙*汽车科技公司进行检查,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现场询问。经询问该公司售后总监李某得知,该司从事小型车维修,取得二类维修备案。
根据坑梓街道应急办移交的线索,今年2月25日,该公司有一名员工在使用电焊工艺对汽车进行维修作业,有监控视频为证。后经街道应急办上门核查,该员工夏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公司售后总监李某表示夏某是其公司员工,于今年2月21日入职,公司对其进行了3天岗前培训。2月25日当天,他进行了汽车钣金维修切割作业,当时尚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已报名相关考试,同时公司已全部停止动火切割相关作业。
经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认为,龙*汽车科技公司涉嫌实施了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公司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处2万元罚款。(来源:深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