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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行政处罚案件

来源:发布时间:2013-06-23 18:45字号:【 视力保护色:      

 

  行政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当事人:陈某

  一、案情简介 

  2010年4月30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执法人员在南山区南山大道对陈某驾驶粤BGXX81小轿车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现场对乘客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摄录了现场录像。乘客刘某证实其与司机陈某并不认识,到目的地后需向陈某支付25元车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向陈某开具了《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通知书》,并依法暂扣粤BGXX81车辆。5月19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依法举行了案件听证会。5月25日,依据现场调查情况及听证会结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陈某不服,于2010年5月26日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10年7月 19日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陈某对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不服,于2010年7月28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2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适用 

  本案适用的法律为《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其中,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出租车必须依本条例取得营运牌照后,方可从事出租业务。未取得营运牌照的小汽车不得从事出租业务。”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关于营运牌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对行为人予以处罚:……(四)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及微型汽车从事载客业务的,市运政管理机关可以暂扣车辆,并处罚款三万元。”

  三、处理结果及履行情况 

  2010年5月25日,依据现场调查情况及听证会结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对当事人陈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四、案件评析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本案取得的证据材料有乘客询问笔录一份及执法录像。以上均系在执法现场按法定程序调查取得,证明当事人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

  (二)对法律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1、当事人使用粤BGXX81小轿车运输旅客,其行为系道路运输行为。

  2、乘客刘某证实其与司机陈某并不认识,到目的地后需向陈某支付25元车费。证明此次运输为有偿运输。

  3、粤BGXX81是未取得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

  (三)对裁量理由的说明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及微型汽车从事载客业务的,市运政管理机关可以暂扣车辆,并处罚款三万元,罚款的数额是明确的,自由裁量权没有适用的余地。

  (四)对执法程序的说明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出示了合法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收集证据,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五、案件启示 

  目前,部分违法行为人在小区门口,或以搭载熟客的方式从事非法营运。在案件复议、诉讼过程中,违法行为人常常会找到乘客推翻其在执法当日询问笔录及录像。因此,执法人员在拦车要求检查时,一是要注意采取文明、合法的方式。向当事人询问前要先出示执法证,并告知执法目的。二是对司机及乘客的询问要做到合法性、程序性,不可诱导乘客做询问笔录。三是执法过程的录像最好从拦车时便开始录制,录制的过程要完整清晰。通过文明执法,合法取证,努力保证案件的质量,妥善应对乘客事后翻供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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