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交通运输执法专题 > 执法动态

曾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政处罚案件

来源:发布时间:2013-06-23 18:44字号:【 视力保护色:      

 

  一、案情简介 

  200941917时许,原XX区交通局执法人员在宝利来酒店附近对发现未挂牌白色面包车(临时牌:鄂C218XX)存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嫌疑,遂鸣笛警示,要求司机停车接受调查,但司机开快车逃跑,并在逃跑途中将车上乘客赶下车。执法人员追随并截停车辆,对其进行调查。现场分别询问乘客和曾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摄录了现场录像。乘客证实其不认识司机曾某,乘客乘坐该车需每人支付车费2元,车费已付。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向曾某开具了《深圳市交通行政处罚通知书》,依法暂扣涉案车辆。527日,原XX区交通局依法举行了案件听证会,并于626日,根据听证会查明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曾某不服,于2009820日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0911 6日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陈某对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不服,于20091215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0820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11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适用 

  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三、处理结果及履行情况 

  2009626日,原XX区交通局对司机曾某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四、案件评析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本案取得的证据材料有司机询问笔录一份、乘客询问笔录二份及执法录像。以上均系在执法现场按法定程序调查取得,证明当事人曾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 

  (二)对法律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1、当事人使用鄂C218XX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提供有偿运输服务的道路客运行为,应当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当事人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适用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对其进行处罚。 

  (三)对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八条 的规定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我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危害后果以及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于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况下适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3万元罚款;有教唆、引诱、恐吓证人作伪证或隐匿、销毁、伪造证据情节的,适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5万元罚款;有使用威胁或暴力手段对抗执法人员查处或扰乱办公秩序情节的,适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10万元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本案当事人曾某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况,故给予责令停止经营,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对执法程序的说明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出示了合法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收集证据,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五、案件启示 

  多起非法营运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都提出,乘客不是从其车上下来的,而是执法人员钓鱼执法,恶意串通。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会特别关注这一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的拍摄中,应当尽可能从跟踪违法车辆时即开始拍摄,并拍摄乘客从违法车辆下来的全过程,这样,非法营运司机在事实面前就无法狡辩,也能更好证明执法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附件下载

分享到:
  【打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