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监管部门 | 监管职责 | 监管对象 | 监管事项 | 监管内容 | 监管措施 | 涉及的行政职权 | 监管依据 | 备注 |
1 | 委托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受委托单位:深圳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市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交通建设工程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和标准,按照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按照权限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所管辖的新建、扩建和改建交通建设工程(含行业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轨道交通、燃气工程除外 | 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现场驻地;(二)施工作业点(面);(三)危险品存放地;(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八条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5.依法组织省、市上级部门以及委部署的相关专项检查; 6.依法依规及按照交通建设行业管理要求,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 | |
2 | 依法对交通工程施工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管 |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具体监管内容如下:(一)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告知程序;(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程序;(三)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抽查。 | 1.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备案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设备发放《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牌》; 3.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抽查; 4.对监督抽查中使用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出安全监督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改正。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三条、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 ||||
3 |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港口、航运、货运、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驾培领域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和标准; (二)负责全市港口、航运、货运、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驾培的安全生产监管; (三)负责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设备(含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港口经营人 | 依法对港口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 |
4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 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五)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 1.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2.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3.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 |||
5 |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港口、航运、货运、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驾培领域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和标准; (二)负责全市港口、航运、货运、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驾培的安全生产监管; (三)负责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设备(含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经营人 | 依法进行港口设施保安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七十七条 对港口设施的下列保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性;(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效果,包括保安措施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性;(三)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对保安知识的掌握情况。 | 1.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2.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3.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六条、第七十六条 | |
6 | 水路运输经营人 | 依法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检查水路运输经营者(一)是否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是否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三)是否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四)是否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是否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是否存在未履行规定的备案义务的行为。 | 1.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检查计划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2.进入企业办公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审查企业相关资质证照材料,向企业人员了解企业运营相关情况; 3.做好检查记录,祥实记录检查工作情况,检查记录应当载明检查时段、天气状况、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出动检查车牌号、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等信息; 4.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对隐患整改复查; 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检查人员应做好检查记录,企业整改完成后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
7 |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港口、航运、货运、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驾培领域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和标准; (二)负责全市港口、航运、货运、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驾培的安全生产监管; (三)负责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设备(含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海上休闲旅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渔港水域外海上休闲旅游船舶停靠的码头或者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 | 依法对海上休闲船舶运营活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一)检查休闲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否建立并落实休闲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制度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制度等;(二)是否每月对船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九条,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移交处理。 | 1.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检查计划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2.进入企业办公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审查企业相关资质证照材料,向企业人员了解企业运营相关情况; 3.做好检查记录,祥实记录检查工作情况,检查记录应当载明检查时段、天气状况、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出动检查车牌号、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等信息; 4.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对隐患整改复查; 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检查人员应做好检查记录,企业整改完成后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 《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 |
8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含货运站(场)) | 依法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活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保障运输安全。 经营者应当对车辆、机具及站场的设施设备等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转。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对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货运车辆超速、掉线严重的企业进行通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每年度对货运企业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进行年审。 |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3.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
9 |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港口、航运、货运、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驾培领域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和标准; (二)负责全市港口、航运、货运、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驾培的安全生产监管; (三)负责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设备(含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依法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第五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
10 |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港口、航运、货运、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驾培领域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和标准; (二)负责全市港口、航运、货运、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驾培的安全生产监管; (三)负责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设备(含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机动车维修企业 | 依法对机动车维修活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保障运输安全。 经营者应当对车辆、机具及站场的设施设备等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转。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1.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2.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3.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
11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 依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保障运输安全。 经营者应当对车辆、机具及站场的设施设备等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转。 |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转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处理;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和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收集现场证据并转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
12 |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公共汽电车、道路旅客运输、汽车租赁、出租小汽车(含网约车)领域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和标准; (二)负责全市公共汽电车、道路旅客运输、汽车租赁、出租小汽车(含网约车)的安全生产监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 | 依法对公共汽电车运营活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应当符合安全运营条件; 第二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运营企业应当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场站等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其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维护场站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四十四条 运营企业是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安全乘车和应急知识宣传。第四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设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第四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第四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第五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 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等方式定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行使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定期对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对价不合格的线路,应当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可以终止其部分或者全部线路运营权的协议内容。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至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 |
13 | 汽车租赁企业(包括分时租赁、共享汽车企业) | 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租赁汽车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并装备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保障运输安全。经营者应当对车辆、机具及站场的设施设备等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车辆使用说明书等的要求,自行制定运输车辆二级维护计划,到具备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
14 |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公共汽电车、道路旅客运输、汽车租赁、出租小汽车(含网约车)领域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和标准; (二)负责全市公共汽电车、道路旅客运输、汽车租赁、出租小汽车(含网约车)的安全生产监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巡游出租车企业 | 依法对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有关条件,如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装置。第二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等要求。第三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第三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预案。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确保其出租汽车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并经检测合格;(二)依法取得机动车牌照;(三)按照规定配置、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带卫星定位功能的行车记录仪、安全防范装置和服务设施等;(四)按照规定喷涂车身颜色,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五)按照规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交通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六)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等级;第二十七条 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档案、顶班制度和驾驶员岗位培训制度,定期组织驾驶员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综合素质。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依本条例规定制订和健全安全、客运服务监督、奖惩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驾驶员和出租车的管理,出租车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岗位培训掌握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
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等方式定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行使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定期对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对价不合格的线路,应当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可以终止其部分或者全部线路运营权的协议内容。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15 | 网络预约出租车企业 | 依法对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有关条件。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符合有关安全运营条件,如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安装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具有行驶记录、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等。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车辆符合有关规定:如具有营运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等。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
16 |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公共汽电车、道路旅客运输、汽车租赁、出租小汽车(含网约车)领域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和标准; (二)负责全市公共汽电车、道路旅客运输、汽车租赁、出租小汽车(含网约车)的安全生产监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客运站 | 依法对道路旅客运输活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三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第六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六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检查,防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进站乘车。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保障运输安全。经营者应当对车辆、机具及站场的设施设备等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转。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车辆使用说明书等的要求,自行制定运输车辆二级维护计划,到具备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客运班车、客运包车显著位置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
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等方式定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行使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定期对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对价不合格的线路,应当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可以终止其部分或者全部线路运营权的协议内容。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 |
17 |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养护领域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和标准; (二)负责全市交通公用设施(道路、桥梁、隧道、场站、枢纽、航道、水上交通、人行天桥以及交通标牌、标识、标线、护栏等)管理养护的安全生产监管; (三)负责委接收的政府产权交通场站内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交通公用设施日常养护工程 | 依法对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进行检查 | 根据《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制度汇编》之《养护考核督查工作管理制度》第二、三、四节,对已在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系统中填报的在建道路设施日常养护工程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抽查。 | 对已在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系统中填报的在建道路设施日常养护工程进行现场突击抽查,抽取现场安全作业规范性,交通防护设完备性、摆放规范性等情况,并现场拍照记录,结果在交委系统公布,并根据检查结果依据合同采取罚款、取消养护单位资格及对违法行为依据法规采取相应处罚。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深圳市道路设施日常养护履约督查考核评估管理办法》 | |
18 | 交通公用设施大中修工程 | 依法进行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 |
根据《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制度汇编》之《大中修工程管理制度》第八节和第十节要求: 1.检查保证质量、安全和交通疏解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按规定需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和由市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安全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情况。 2.检查大中修工程文明施工按《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规程(试行)》和《关于交通干道养护工程实施夜间施工的通知》(深交〔2010〕1120号),要求执行情况。 |
1.涉及结构安全(系指结构破坏后,可能产生危及人的生命或危及道路通行安全、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大中修工程,原则上均需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对于应办理工程监督手续的大中修工程,项目开工前业主单位应向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质监站)提出监督申请,质监站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监督登记手续,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工程完工后按规定开展工程交(竣)工检测和质量鉴定工作; 2.对于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大中修工程,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监理单位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承担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对于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大中修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承担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职责,质监站承担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职责; 3.对现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围挡、临建设施、交通组织等进行抽查。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制度汇编》、《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规程(试行)》、《关于交通干道养护工程实施夜间施工的通知》 | |||
19 | 交通抢险工程 | 依法进行交通抢险监管 | 根据《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制度汇编》之《深圳市交通抢险工程管理办法》第五、六条和《交通抢险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节的规定:指导、统筹各辖区交通运输局监管考核各抢险单位交通抢险基地建设、物资人员配置以及交通抢险工作响应情况。 | 按照《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制度汇编》和《深圳市道路设施日常养护履约督查考核管理办法》要求,从交通抢险基地建设、交通抢险应急预案,交通抢险应急演练、物资人员配置以及交通抢险工作响应等方面对各辖区养护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 《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制度汇编》、《深圳市道路设施日常养护履约督查考核管理办法》 | |||
20 |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养护领域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和标准; (二)负责全市交通公用设施(道路、桥梁、隧道、场站、枢纽、航道、水上交通、人行天桥以及交通标牌、标识、标线、护栏等)管理养护的安全生产监管; (三)负责委接收的政府产权交通场站内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负责全市道路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航道疏浚维护工程 | 依法监督疏浚维护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依法监督疏浚维护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对参建单位和人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对参建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从业人员定期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 在招标环节,拟定从业单位和人员资质,严把建设市场准入关,建设过程中对参建单位和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布置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精神、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对未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未按规定配备足够安全设备,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消防、船员落水、防台防风等方面的应急演练,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确实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
21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 | 依法进行航道通航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第二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第三十二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第三十三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危及航道安全;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在河道内采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 |
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对其施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在河道内采砂,应当事前进行审批;定期常态化组织执法人员对航道通航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影响航海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
22 | 政府产权交通场站管理企业 | 依法对政府产权交通场站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管理指导督查 | (一)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三)落实有关安全工作会议、文件精神情况;(四)有关委托管理协议执行情况;(五)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六) 安全会议召开情况:(七)安全宣传培训工作情况;(八)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九)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十)安全设施完善情况;(十一)安全资金落实情况;(十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 1.与受委托管理交通场站的企业签订《交通场站委托管理协议》、《交通场站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运营管理和安全管理职责; 2.制定交通场站运营管理制度,规范运营管理和安全管理行为; 3.对交通场站运营管理企业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4.建立交通场站安全管理体系,指导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5.不定期组织各类型的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23 | 政府产权交通场站内充电设施运营管理企业 | 依法对政府产权交通场站内充电设施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管理指导督查 | (一)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三)落实有关安全工作会议、文件精神情况;(四)充电设施建设手续完善情况;(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六)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七)安全设施完善情况; (八)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 1.与受委托管理交通场站的企业签订《交通场站委托管理协议》、《交通场站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运营管理和安全管理职责; 2.制定交通场站内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规范运营管理和安全管理行为; 3.对交通场站运营管理企业在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4.定期组织充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行动。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