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国务院以国发[2014]50号文取消和下放的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中,“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被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这项许可涉及到《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需要作相应修改。
二、修订内容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由交通运输部下放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后,考虑到港口理货对其公正性和社会信用度要求很高,下放省级后,要避免过分失控、影响理货质量、引发航运纠纷,因此,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许可条件进一步做了明确,增加了经营区域的限定、质量管理体系及信息系统和技术装备的要求。二是涉及交通运输部的内容予以了相应修改或删除。同时,根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以及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定清理的统一要求,一并对取得许可后进行工商登记及理货员资格要求的内容予以了删除。